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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換屋退稅)全攻略:房地合一新制 vs 舊制,換大屋全額退、換小屋比例退怎麼算

錢途編輯部錢途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28 分鐘

換屋是人生最大筆的資金挪移之一:賣掉一間、買進一間,中間動輒幾百萬上下。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賣舊屋時被課走的那筆房屋交易稅,只要你「拿賣房的錢去買新房自住」,國家允許你把稅退回來或扣抵掉——這就是「重購退稅」,也常被叫做「換屋退稅」。

這篇文章的立場很明確:重購退稅不是自動的,你不申請就不會退;而且它有一條 5 年的隱形綁約,沒搞懂就退、退了又動到房子,反而被連本追繳。 我們會先把重購退稅的原理講透,再把市面上最容易搞混的兩套制度——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與舊制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第 17 條之 2)——分開講清楚,然後用 115 年度的數字跑 2-3 組實際算例,最後拆解最常見的被退件原因。看完這篇,你會知道自己換屋到底能退多少、該怎麼申請、退了之後有哪些事絕對不能做。

一、重購退稅到底在退什麼?先搞懂原理

重購退稅的核心精神是:你只是「換個地方住」,並沒有真的把賣房的獲利落袋花掉,所以國家先前課的那筆交易稅,應該還你(或不該課)。

當你賣掉自住的房子,依現行制度會被課一筆「房地合一所得稅」(2016 年後取得的房地)或「財產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2016 年前取得的房地)。但如果你賣完之後,又把錢拿去買一間新的自住房屋,等於資金只是在房地產之間流動、居住需求沒有消失,這時政府允許你申請把已繳的稅退還,或在申報時直接扣抵

重購退稅的本質 = 賣舊屋繳的稅 ×(重購價額 ÷ 出售價額)的退還

換大屋時這個比率達到或超過 100%,全額退;換小屋時比率小於 100%,按比例退。

重購價額 ÷ 出售價額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退還比率:新購價佔原售價的比例,決定你能退回多少

來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把這個比率的概念記牢,後面所有算例都只是把你自己的數字套進去。重購退稅不是「你想退多少就退多少」,而是「先繳的那筆稅,按重購/出售價額比率還你」——這是整套制度最核心的一把尺。

二、兩套制度先分清楚:房地合一 vs 舊制

台灣的不動產交易稅,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切成兩個世界,重購退稅也因此分成兩套規則。搞錯你屬於哪一套,整篇都白算。

判斷標準只有一個:你賣掉的那間房子,是什麼時候「取得」的(以取得所有權的時點為準)。

你賣的房子取得時間出售時課什麼稅重購退稅走哪條換小屋能退嗎
2016/1/1 起取得房地合一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能,按比例退
2015/12/31 以前取得併入綜所稅、課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舊制)不能,只有換大屋能退

兩套制度的「大方向」相近——都要自住、都要 2 年內、都看重購與出售價額的關係——但退稅的範圍與計算基礎完全不同

  • 房地合一新制(第 14 條之 8):採「比例退稅」。換大屋全額退、換小屋也能按比例退。退的是房地合一所得稅。
  • 舊制(第 17 條之 2):只有「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也就是換大屋)才能退或扣抵,換小屋一毛都退不到,沒有比例退的設計。退的是財產交易所得那部分的綜所稅。

注意

最常見的第一個錯,就是用錯制度。 房地合一是 2016 年上路的,但很多人手上的房子是更早買的——你 2024 年賣掉一間 2010 年買的房,那筆交易仍走「舊制」,重購退稅要套第 17 條之 2,換小屋是退不到的。反過來,2018 年買、2024 年賣,才走房地合一、才有換小屋比例退。動筆算之前,先把「取得日期」翻出來確認,這一步錯了後面全錯。

三、房地合一重購退稅:適用條件逐項拆解

先講主流——絕大多數現在換屋的人,賣的都是 2016 年後取得的房子,走的是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第 14 條之 8)。要退稅,以下條件缺一不可

1. 出售與重購都是「自住房屋、土地」

出售與重購的房地,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要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一年內(簽約出售前一整年)該屋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注意這裡的「自住」門檻比房地合一的自住優惠稅率(課稅所得 400 萬以下免稅、超過 10%)寬:自住優惠稅率要求「設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但重購退稅沒有 6 年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設籍居住、出售前一年無出租營業即可。兩個「自住」的門檻不一樣,別搞混。

2. 兩筆移轉登記相距 2 年以內

賣屋與買屋兩筆交易,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房屋使用權交易則以交易日為準),相距必須在 2 年以內

3. 先售後購、先購後售都可以

  • 先售後購:你先賣舊屋、繳了房地合一稅,之後 2 年內買新屋,再申請退還已繳的稅。
  • 先購後售:你先買新屋,之後 2 年內賣舊屋,在賣舊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直接按比率扣抵應納稅額。

4. 出售與重購的所有權人為本人或配偶

可以本人賣、配偶買,或配偶賣、本人買,夫妻視為一體。但不能是成年子女或他人名下。

5. 申請有期限

依法須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 5 年內提出申請(先購後售者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扣抵)。別賣完買完就忘了,過期失權。

先用「房地合一稅試算工具」算出你賣舊屋要繳多少稅,這是重購退稅能退回的上限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

四、比例退稅公式與全額退 vs 比例退

這是全文最關鍵、也最多人算錯的一段。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退稅公式是:

可退(或可扣抵)稅額 = 出售房地已繳(或應繳)之房地合一稅 ×(重購價額 ÷ 出售價額)

其中「重購價額 ÷ 出售價額」就是退還比率

  • 比率 ≥ 100%(重購價≥出售價,換大屋)→ 全額退(比率最高以 100% 計,不會退超過你繳的稅)
  • 比率 < 100%(重購價<出售價,換小屋)→ 按比例退

100%

換大屋(重購價≥出售價)時退還比率達到或超過 100%,原繳的房地合一稅全額退

來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為什麼換大屋是「全額退」?

當你重購價額大於或等於出售價額,比率就到了 100%(超過的部分不會讓你退超過已繳稅額,封頂在 100%),所以原本繳的房地合一稅整筆退回。直覺上的意義是:你把賣房的錢「全部、甚至更多」投回新的自住房,居住資產不減反增,國家就把先前的交易稅全還你。

為什麼換小屋只能「比例退」?

換小屋時,你只把賣房的錢「一部分」投回新房,剩下的等於落袋了。所以國家只按你「重新投入的比例」退稅。例如出售 1,000 萬、重購 700 萬,比率就是 700 ÷ 1,000 = 70%,退 70% 的稅。

提示

這裡的「重購價額」與「出售價額」指的是房地的成交總價,不是你的獲利、也不是房地合一的課稅所得。很多人誤以為要拿「獲利」去比,其實比的是成交總價。出售價 1,200 萬、買回 1,500 萬,比率就是 1,500 ÷ 1,200 = 125% ≥ 100%,全額退——即使你這次賣房只賺了 200 萬,退的是那筆「依 200 萬獲利課出來的房地合一稅」全額。

五、實際算例一:換大屋(全額退)

理論講完跑數字。假設陳先生,2018 年買進 A 屋自住、2025 年出售換購更大的 B 屋

  • A 屋出售價額(成交總價):NT$1,000 萬
  • A 屋持有約 7 年,假設出售的房地合一課稅所得NT$300 萬
  • 持有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適用稅率 20%
  • 出售已繳房地合一稅:3,000,000 × 20% = NT$600,000
  • B 屋重購價額(成交總價):NT$1,500 萬(換更大的屋)

計算退還比率:

重購價 1,500 萬 > 出售價 1,000 萬 → 比率 = 1,500 ÷ 1,000 = 150% ≥ 100% → 以 100% 計

可退稅額 = 已繳 600,000 × 100% = NT$600,000(全額退)

0175000350000525000700000出售已繳房地合一稅換大屋可退稅額實際稅負金額
陳先生案例:換大屋,原繳房地合一稅全額退還(單位:元)

結論:陳先生因為換的是更大的屋(重購價 1,500 萬 > 出售價 1,000 萬),原本繳的 60 萬房地合一稅全額退回,實際房屋交易稅負為零。 這就是「換大屋全額退」最直白的示範——只要你把賣房的錢全數(甚至加碼)投回新的自住房,交易稅形同免繳。

六、實際算例二:換小屋(比例退)

換大屋全額退很好懂,真正容易算錯的是換小屋。假設林小姐,2019 年買進 C 屋、2025 年出售後換購較小的 D 屋(退休後想住小一點)

  • C 屋出售價額(成交總價):NT$1,200 萬
  • C 屋出售的房地合一課稅所得NT$400 萬
  • 持有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適用稅率 20%
  • 出售已繳房地合一稅:4,000,000 × 20% = NT$800,000
  • D 屋重購價額(成交總價):NT$840 萬(換較小的屋)

計算退還比率:

重購價 840 萬 < 出售價 1,200 萬 → 比率 = 840 ÷ 1,200 = 70%

可退稅額 = 已繳 800,000 × 70% = NT$560,000

不能退、要自行負擔的稅 = 800,000 − 560,000 = NT$240,000

0225000450000675000900000出售已繳房地合一稅換小屋可退(70%)自行負擔(30%)金額
林小姐案例:換小屋,按重購/出售價額比率(70%)比例退(單位:元)

注意

本站觀點:換小屋的退稅,最多人算錯的是「拿獲利去乘比率」而不是『拿已繳稅額去乘比率』。 正確順序是:① 先算出賣舊屋實際繳了多少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 × 稅率);② 再用「重購價 ÷ 出售價」這個價額比率去乘那筆稅。林小姐的比率是 840÷1,200=70%,所以退的是「已繳 80 萬的 70%」=56 萬,不是「獲利 400 萬的 70%」。把這兩步驟分開,就不會把退稅額算得離譜地大或小。

不確定你賣屋要繳多少房地合一稅?用「房地合一稅試算工具」先把這筆稅算出來,再乘上你的重購比率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

七、舊制重購退稅(第 17 條之 2):只有換大屋能退

如果你賣的是 2015/12/31 以前取得的房子,那筆交易走舊制(併入綜所稅課財產交易所得),重購退稅要套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舊制的規則比新制嚴格: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拆解舊制的關鍵差異:

  • 只有「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換大屋)才能退或扣抵——舊制沒有比例退,換小屋(重購價低於原出售價)一毛都退不到。
  • 退的是「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也就是因為這筆賣房獲利、被併入綜所稅多繳的那部分稅。
  • 同樣要求 2 年內自用住宅(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供自住、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先購後售亦適用。

超過原出售價額

舊制重購退稅唯一能退的情形:重購價額必須超過原出售價額(換大屋),無比例退設計

來源: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提示

本站觀點:很多人以為「重購退稅」就只有房地合一那套(有比例退),結果賣了 2016 年前取得的舊屋換小屋,興沖沖跑去申請比例退,被打回票才知道舊制換小屋根本退不到。 舊制與新制是「依你賣的房子取得日期」自動切分的,你沒得選。判斷自己屬於哪一套,永遠從「取得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我想退多少」開始。這是兩套制度最該被講清楚、卻最常被混為一談的一點。

八、新制 vs 舊制重購退稅:一表看懂差異

把兩套制度的差異整理成一張對照表,換屋前對照即可:

比較項目房地合一重購退稅(§14-8)舊制重購退稅(§17-2)
適用房地取得時間2016/1/1 起取得2015/12/31 以前取得
退的是什麼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綜所稅
換大屋(重購≥出售)全額退可退(超過原售價即可)
換小屋(重購<出售)按比例退不能退
退稅計算已繳稅 ×(重購價÷出售價)該財產交易所得已繳稅扣抵/退還
2 年期限兩筆移轉登記相距 2 年內同左
先售後購 / 先購後售皆可皆可
自住設籍要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
重購後 5 年限制5 年內改他用或移轉須追繳條文無明定 5 年追繳(新制特有)
申請期限重購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 5 年內重購移轉登記之年度申報時

注意

表中最該圈起來的兩格:「換小屋能不能退」與「5 年追繳」。換小屋只有新制能比例退、舊制不能;5 年追繳是新制明文規定的枷鎖。這兩點若用錯制度的觀念去理解,輕則少退一筆、重則以為自己很安全結果被追繳。

九、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最大的隱形枷鎖

退到稅不是終點,而是綁約 5 年的開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三項明文規定: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白話說,你退到稅之後的 5 年內,這間新房子不能做以下任何一件事,否則國稅局把你退的稅全額追繳回去:

  • 改作其他用途: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例如改成店面、登記公司、出租給別人)。
  • 再行移轉:出售、贈與(包含贈與配偶或子女)、交換等任何讓所有權變動的行為。

5 年

重購退稅後的鎖定期: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已退的稅全額追繳

來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 3 項

注意

本站觀點:把「退到的稅」當成『綁約 5 年才真正落袋』,是最安全的心態。 我們看過太多案例:退稅後第 3 年因為工作調動、家庭變化想再換屋,或一時興起把房子過戶給配偶/子女做「資產分配」,結果觸發追繳,連本吐回去還白忙一場。決定申請重購退稅前,先誠實問自己:「這間房子我未來 5 年確定自住、不賣、不出租、不過戶嗎?」答案若有遲疑,退稅的好處可能撐不過追繳的風險。5 年很長,人生變化很多,這條一定要先想清楚。

舊制(第 17 條之 2)的條文本身雖未像新制這樣明文寫出「5 年追繳」,但實務上重購退稅都強調「真自住」的精神,且若被認定為非自住(如重購後隨即出租、營業)原本就可能被剔除退稅資格。走新制的人,5 年追繳是白紙黑字的硬規定,務必牢記。

十、申報與退稅流程:先售後購 vs 先購後售

知道規則後,實際操作分成兩種情境,流程不同:

    提示

    應檢附文件清單(依高雄國稅局公告):出售與重購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戶口名簿影本、地政機關移轉登記收件章契約書影本;委託建造者另需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先售後購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先購後售者於申報時辦理扣抵。

    十一、五個最常見的被退件原因

    重購退稅被國稅局打回票或事後追繳,幾乎都集中在以下幾種情形:

    • 取得日期搞錯制度:賣 2016 年前取得的舊屋換小屋,誤套新制想比例退——舊制換小屋根本退不到。
    • 超過 2 年:兩筆移轉登記相距超過 2 年(不是「簽約」相距 2 年,是「完成移轉登記」相距 2 年),逾期失權。
    • 不符自住 / 設籍要件:出售前一年內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或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新制)/直系親屬(舊制)未在該址設籍居住,被認定非自住。
    • 所有權人不是本人或配偶:用成年子女或他人名義買回,不符「同一人或配偶」要件。
    • 重購後 5 年內動到房子:退稅後 5 年內出租、營業、出售或贈與,觸發追繳。

    注意

    被退件或被追繳最痛的,是第一項(制度套錯)與最後一項(5 年內移轉)。制度套錯是「事前」的功課,翻一下權狀的取得日期就能避免;5 年追繳是「事後」的紀律,退稅後務必把這間房子當成「不能動的資產」放著。這兩件事一個靠查證、一個靠克制,都不難,但每年都有人在這兩關栽跟頭。

    十二、實際算例三:先購後售的扣抵

    前兩個算例都是「先售後購」(先繳稅再退)。再跑一個「先購後售」的扣抵情境,讓你看清差別。假設王先生,2024 年先買進 F 屋自住,2025 年才賣掉舊的 E 屋

    • 2024 年先重購 F 屋(成交總價):NT$1,400 萬
    • 2025 年出售 E 屋(成交總價):NT$1,000 萬
    • E 屋為 2017 年取得(走房地合一),出售課稅所得 NT$250 萬
    • 持有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稅率 20%
    • E 屋應繳房地合一稅:2,500,000 × 20% = NT$500,000

    計算退還比率:

    重購價 1,400 萬 > 出售價 1,000 萬 → 比率 = 1,400 ÷ 1,000 = 140% ≥ 100% → 以 100% 計

    可扣抵稅額 = 應繳 500,000 × 100% = NT$500,000

    申報 E 屋房地合一稅時,直接扣抵 50 萬,實際應繳 = 0

    0150000300000450000600000E屋應繳房地合一稅重購扣抵(換大屋全額)實際應繳金額
    王先生案例:先購後售(換大屋),申報時直接扣抵應納稅額(單位:元)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先購後售與先售後購的退稅金額算法完全一樣,差別只在「拿錢的時點」。 先售後購是「先把稅繳出去、之後再申請退回」,中間有一段時間錢被政府押著;先購後售是「賣屋申報時直接扣抵、根本不用先繳那筆」。如果你資金調度吃緊、不希望先墊一筆稅金出去,先購後售(先買新屋、2 年內再賣舊屋)在現金流上比較友善——當然前提是你買得起、且兩筆登記能壓在 2 年內。這是換屋順序規劃時值得納入考量的一點。

    十三、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是另一套,別搞混

    最後一個常見混淆:賣房子時除了所得稅(房地合一或舊制),土地部分還會被課土地增值稅(地方稅)。土增稅有它自己獨立的「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機制(土地稅法第 35 條),與本文講的所得稅體系重購退稅是兩條平行的軌道

    • 所得稅的重購退稅(本文主題):退房地合一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綜所稅。
    • 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退賣地時繳的土增稅,條件、面積限制(都市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 700 平方公尺)、計算方式都自成一套。

    兩者要分開申請、分開計算,符合資格的話可以同時都退(一筆退所得稅、一筆退土增稅)。本文聚焦所得稅的重購退稅;土增稅的部分屬於另一套規則,換屋時記得一併向地政及稅捐機關確認,別漏了那一筆。

    提示

    換屋時的稅,至少牽動三條線:①出售的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②出售土地的土地增值稅、③重購時的契稅與印花稅。重購退稅能處理的是①(所得稅)與②(土增稅,另案),但③(買新屋的契稅等)是買方本來就要繳、不在重購退稅範圍。把這三條線分清楚,才不會誤以為「重購退稅能把所有換屋的稅都退光」。

    十四、重購退稅速查表

    把本文關鍵規則整理成一張表,換屋前對照:

    項目房地合一重購退稅(§14-8)舊制重購退稅(§17-2)
    判斷依據賣的房子 2016/1/1 起取得賣的房子 2015/12/31 前取得
    換大屋(重購≥出售)全額退(比率封頂 100%)可退
    換小屋(重購<出售)按重購÷出售比率比例退不能退
    退稅母數出售已繳房地合一稅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綜所稅
    兩筆登記期限相距 2 年內相距 2 年內
    順序先售後購、先購後售皆可同左
    自住設籍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
    出售前一年無出租、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同左
    5 年鎖定期5 年內改他用或移轉→追繳強調真自住,新制明文追繳
    申請期限重購移轉登記次日起 5 年內重購移轉登記年度申報時
    與土增稅關係土增稅另有獨立重購退稅,分開辦同左

    十五、行動清單:申請重購退稅前的自我檢查

    決定申請重購退稅前,照這份清單跑一遍,少漏一項就少一份保障:

    • 翻出賣掉房子的所有權狀,確認「取得日期」是 2016/1/1 之後(走新制)還是之前(走舊制)。
    • 確認賣屋與買屋兩筆「完成移轉登記」的日期相距在 2 年以內(不是簽約日,是登記日)。
    • 確認出售前一年內,舊屋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確認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新制)或直系親屬(舊制)有在出售屋與重購屋設籍並實際居住。
    • 確認出售與重購的所有權人是本人或配偶,不是成年子女或他人。
    • 先算出賣舊屋的應繳/已繳稅(房地合一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綜所稅),這是退稅母數。
    • 算「重購價額 ÷ 出售價額」比率:換大屋封頂 100% 全額退;換小屋按比例退(舊制換小屋退不到)。
    • 備齊文件:買賣契約書與收付價款證明、所有權狀、戶口名簿、地政移轉登記契約文件影本。
    • 確認申請方式:先售後購→買回後向戶籍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先購後售→賣屋申報時扣抵。
    • 在心裡寫下:重購房地未來 5 年內不出租、不營業、不出售、不贈與,否則追繳。
    最後一步:用「房地合一稅試算工具」把賣屋要繳的稅算清楚,乘上你的重購比率,就知道能退回多少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

    重購退稅的精神,從來不是鑽漏洞,而是「換屋自住、居住資產沒減少,國家就把交易稅還你」。看制度(新制還是舊制)、看順序(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都行)、看比率(換大屋全額、換小屋比例)、守期限(2 年內換、5 年內別動)。把這四件事搞懂,你換屋時就能穩穩把該退的稅拿回來,而不是因為一個小疏忽,把到手的退稅又被連本追繳回去。

    更多換屋與不動產交易的稅務細節,可延伸閱讀 房地合一稅完整說明房地合一稅特殊情形,把賣屋這一端的稅算清楚,重購退稅這一端才接得上。

    常見問題

    重購退稅一定要先賣舊屋再買新屋嗎?先買新屋再賣舊屋可以退嗎?

    兩種順序都可以。法律明文規定『先售後購』與『先購後售』皆適用,關鍵只有一個:賣屋與買屋兩筆『完成移轉登記』的日期必須相距在 2 年以內。先賣後買的人,是先繳了房地合一稅、之後買新屋再申請退還;先買後賣的人,則是在賣舊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直接按比率扣抵。順序不影響能不能退,只影響是『先繳後退』還是『直接扣抵』。

    換大屋和換小屋退的稅一樣多嗎?

    不一樣。房地合一新制(第 14 條之 8)採『比例退稅』:退稅金額=原繳房地合一稅 ×(重購價額 ÷ 出售價額)。換大屋時重購價≥出售價,比率達到或超過 100%,所以全額退;換小屋時重購價<出售價,比率小於 100%,只能按比例退一部分。舊制(第 17 條之 2)更嚴,只有重購價超過原出售價(換大屋)才能退,換小屋一毛都退不到。

    重購退稅後,新房子幾年內不能賣?賣了會怎樣?

    重購的自住房地,在『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出租、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出售、贈與),否則國稅局會追繳你當初退還或扣抵的全部稅額。這是重購退稅最大的隱形枷鎖——很多人退到了稅就忘了這條,5 年內因故換屋或把房子過戶給家人,就被連本追回。把退到的稅當成『綁約 5 年才真正落袋』比較安全。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和舊制重購退稅,我該看哪一套?

    看你賣掉的那間房子是什麼時候取得的。2016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的房地,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走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有比例退稅);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地,出售仍按『舊制』併入綜所稅課財產交易所得,重購退稅走第 17 條之 2(只有換大屋能退,無比例退)。兩套制度的自住要件、2 年期限、5 年限制大方向相近,但退稅範圍與計算基礎完全不同,套錯會白算。

    設籍要設多久?全家都要設嗎?

    房地合一新制要求:出售與重購的房屋,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要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一年內(簽約前一整年)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它不像『自住房地優惠稅率 10%』那樣要求設籍居住連續滿 6 年,重購退稅沒有 6 年的門檻,但仍須是『真自住』,不是掛個戶口就算。建議保留水電、居住事實的佐證。

    夫妻一個人賣、另一個人買,可以退稅嗎?

    可以。以本人名義出售自住房地、由配偶名義重購(或反過來)都適用重購退稅,國稅局把夫妻視為一體認定。但要注意:出售與重購的所有權人必須是本人或配偶,不能是成年子女或其他人名下,否則『同一人(或配偶)』的要件不成立,會被剔除。

    重購退稅可以用很多次嗎?還是一生一次?

    重購退稅(無論新制或舊制)本身沒有『一生一次』的限制,只要每次換屋都符合 2 年內、自住、設籍、5 年不移轉等要件,理論上可以多次適用。容易混淆的是房地合一的『自住優惠稅率』(課稅所得 400 萬以下免稅、超過部分 10%),那個才有『6 年內以 1 次為限』的限制。重購退稅與自住優惠稅率是兩回事,別把後者的『一次』套到前者頭上。

    重購退稅退的是哪一筆稅?土地增值稅也能退嗎?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退的是『房地合一所得稅』(房屋及土地合併課的那筆);舊制重購退稅退的是『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兩者都是所得稅體系。土地增值稅是另一套(地方稅),它有自己獨立的『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機制(土地稅法第 35 條),條件與計算各自獨立,要分開申請、分開算,別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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