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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特殊情形完整指南:繼承、贈與、預售屋、自住6年、非自願20% 一次搞懂

錢途編輯部錢途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32 分鐘

房地合一稅 2.0 的基本公式看起來很單純:把房地賣掉的「成交價」減掉「取得成本」、減掉「必要費用」、再減掉「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到課稅所得,乘上依持有期間決定的稅率,扣掉土地增值稅後就是要繳的稅。麻煩的從來不是公式本身,而是**「取得原因不是單純買賣」的時候**——你的房子是繼承來的、是長輩或配偶贈與的、是預售屋紅單轉手、或是因為調職、生病、被法院拍賣而不得不賣。

這些「特殊情形」每一種都會改寫公式裡最關鍵的兩個變數:持有期間(決定稅率)與取得成本(決定課稅所得),甚至直接套用優惠稅率或免稅額。算對了,可能差出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稅;算錯了,輕則多繳、重則被國稅局補稅加罰。這篇文章把房地合一稅最重要的六種特殊情形——繼承、受遺贈、預售屋、自住六年、非自願 20%、贈與——逐一拆到你能自己判斷,並用實際算例帶你跑一遍。

開始之前先記住一個總原則:房地合一稅是「分離課稅、就源申報」,不是併入隔年 5 月的綜所稅。 不論哪種情形,原則上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預售屋則為交易日)次日起算 30 日內」主動申報繳納。錯過這個 30 天,即使最後算出來不用繳稅,也可能因「未依限申報」挨罰。

一、先把地基打穩:持有期間與取得成本,決定一切

在進入各種特殊情形前,必須先理解房地合一稅 2.0 的兩個核心變數,因為所有特殊情形都是在改寫它們。

第一個變數:持有期間,決定稅率。 個人交易境內房地,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

持有期間適用稅率
2 年以內45%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20%
超過 10 年15%

可以看到,持有期間從「未滿 2 年」拉長到「超過 10 年」,稅率從 45% 直接腰斬到 15%,差距高達 30 個百分點。這就是為什麼「持有期間怎麼算」在特殊情形裡是頭號重點——繼承可以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配偶贈與可以回溯最初取得日,每一種都可能讓你跨過稅率的門檻。

第二個變數:取得成本,決定課稅所得。 課稅所得的計算是:

課稅所得 = 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必要(移轉)費用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成交價是固定的,但「取得成本」會隨取得原因而天差地別:買來的房子用實付買價,繼承或一般贈與來的房子卻只能用「移轉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認列——而這個金額通常遠低於市價,導致課稅所得被放大。

45% → 15%

房地合一稅 2.0 個人稅率隨持有期間從持有未滿 2 年的 45% 遞減至超過 10 年的 15%,持有期間的認定是特殊情形的核心戰場

來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把這兩個變數記牢,後面每一節其實都只是在回答同一個問題:「這種取得方式,持有期間從哪天算起?取得成本怎麼認定?」

先用「房地合一稅試算工具」抓出你的稅額基準,再看特殊情形能省多少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

二、繼承取得(一):持有期間可併計被繼承人,這是最大的節稅關鍵

繼承來的房子賣掉,最多人問、也最多人算錯的,就是「持有期間從哪天算」。直覺以為要從「繼承那天(被繼承人過世日)」起算,但法律給了一個重要的優惠。

持有期間併計被繼承人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第 14 條之 4 規定,個人交易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也就是說,如果父親持有房子 8 年後過世,你繼承後第 1 年就賣掉,持有期間不是「1 年」(會被課 45%),而是「8 + 1 = 9 年」(適用 20%)。

這個併計規則的價值,從稅率表就看得出來:它能直接讓你的房子從「未滿 2 年 45%」一路跳到「超過 5 年 20%」甚至「超過 10 年 15%」。對繼承房地而言,併計持有期間幾乎是唯一、也是最有效的合法節稅機制

連續繼承也能各次併計(112 年放寬)

更進一步,財政部於 112 年 11 月 2 日以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令放寬:當發生兩次以上連續繼承時,可將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一併計入。

舉例:祖父持有房子 6 年後過世由父親繼承,父親持有 3 年後也過世由你繼承,你繼承後第 2 年出售。在這道放寬令之前,併計可能只能算到「父親 3 年 + 你 2 年 = 5 年」;放寬之後,可一路併計「祖父 6 年 + 父親 3 年 + 你 2 年 = 11 年」,直接適用最低的 15% 稅率。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繼承房地持有期間的「併計」,是房地合一稅特殊情形裡 CP 值最高的一招,卻最常被漏算。 很多繼承人一聽到「房子要賣」,下意識以為持有期間從繼承日重算、嚇得以為要被課 45%,因而錯估稅負、甚至延後出售錯過好價格。實際上只要被繼承人持有夠久,併計後常常落在 20% 或 15%。申報前務必把被繼承人(甚至上一手被繼承人)的取得日期查清楚——這一個日期,可能就值幾十萬的稅。

併計的條件:要設籍居住、無出租營業

併計持有期間不是無條件的。依財政部 112 年函釋,得併計的期間,以各次被繼承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期間為限。換句話說,如果被繼承人持有期間把房子拿去出租或當營業場所,那段期間原則上不能拿來併計。實務上爭議多,務必保留設籍與居住事實的佐證。

新制 vs 舊制怎麼判斷?

要注意,「持有期間併計」與「適用哪一套稅制」是兩件事。適用房地合一稅 2.0(新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是以「最近一次繼承時,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的日期」來判斷

  • 被繼承人若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該房地 →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 被繼承人若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 → 原則上適用舊制(併入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可能反而較輕)。

提示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與新制(房地合一)的稅負,誰輕誰重要看個案。舊制是以「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土地部分免徵所得稅(僅課土地增值稅);新制則房地合一、用前述持有期間稅率。一般而言,持有久、漲幅大的房地,新制的優惠稅率(15%/20%)可能比舊制併入高所得級距更划算;但若是高總價、短持有,舊制有時反而輕。判斷的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被繼承人取得日」落在 105 年前還是後。

三、繼承取得(二):成本以「繼承時公告現值」認定,這是稅負偏重的主因

持有期間的併計是繼承房地的「好消息」,但取得成本的認定方式,往往是「壞消息」。

成本不是被繼承人的買價

很多人以為繼承房子的成本可以用「被繼承人當年買進的價格」,這是嚴重誤解。依財政部規定,個人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其取得成本是:

以繼承(受遺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再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

問題在於,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通常遠低於實際市價——評定現值可能只有市價的 2~4 成。當你以接近市價的成交價賣出,而成本卻只能用偏低的公告現值認列,「成交價 − 取得成本」的課稅所得就會被大幅放大。

一個具體的對比

假設一棟房子:被繼承人當年(已是 105 年後)以 1,000 萬買進,繼承時公告現值合計(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為 400 萬,你以 1,500 萬賣出。

  • 若能用被繼承人買價當成本(買賣取得才適用):課稅所得約 = 1,500 − 1,000 − 費用 = 約 500 萬。
  • 繼承取得實際成本認定:課稅所得約 = 1,500 − 400(公告現值,再經物價指數微調)− 費用 ≈ 約 1,100 萬。

同一棟房子,僅因「取得原因是繼承」,課稅所得就可能多出一倍以上。

評定現值 ≈ 市價 2–4 成

繼承房地成本以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認定,通常遠低於市價,導致課稅所得被放大——這是繼承房地稅負偏重的結構性主因

來源:財政部:贈與或繼承取得房地成本認定

注意

本站觀點:繼承房地的「持有期間能省、取得成本卻吃虧」是一體兩面,千萬別只看到其中一面。 併計持有期間讓你享低稅率(15%/20%),但偏低的成本認定又把課稅所得撐大,兩股力量一拉一扯。實際稅負是高是低,唯一的辦法是把兩個變數都帶進去試算,不能憑「反正繼承的稅很重」或「反正併計就便宜」這種印象下決定。尤其要留意:繼承時的公告現值是「鎖死」的歷史數字,越早查出來、越能準確估稅。

繼承房地稅負最難估,把成交價、繼承時公告現值、併計後持有期間輸入工具一次算清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

四、預售屋與紅單交易:自 110 年 7 月起一律視為房地交易課稅

過去,預售屋換約、紅單轉售被視為「權利」交易,課的是併入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地合一稅 2.0 上路後,這個漏洞被堵住了。

法源與生效日

財政部以 111 年 5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11104501470 號令明定: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個人或營利事業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包含建照核准前取得的「紅單」,即「購屋買賣預約單」或「購屋買賣訂購單」),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的預售屋交易,一律納入房地合一稅 2.0 課稅

也就是說,現在不論你轉的是已簽約的預售屋換約,還是建照核准前的紅單,都被「視為房地」課房地合一稅。

稅率與申報期限

預售屋交易的持有期間,自簽約(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同樣套用前述持有期間稅率表:

    注意

    本站觀點:預售屋/紅單交易的最大陷阱是「以為不用立刻報」與「以為持有期間可以拖到低稅率」。 第一,房地合一稅是交易後 30 天內就要申報的就源稅,很多人習慣性以為「賣房的稅明年五月再算」,結果逾期挨罰。第二,預售屋從簽約到完工通常 2~3 年,期間轉手幾乎都落在「未滿 2 年 45%」或「2–5 年 35%」的重稅區,想靠「長期持有」壓低稅率在預售屋身上幾乎不可能。短線進出預售屋的獲利,要先把這 35%~45% 的稅算進去再評估值不值得。

    五、自住房地優惠(一):400 萬免稅+10%,三要件缺一不可

    這是房地合一稅 2.0 裡最強的個人優惠,但要件嚴格,踩雷者眾。

    優惠內容

    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要件者,課稅所得在 400 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只就超過部分按 10% 稅率課徵。這個 10% 遠低於一般持有期間稅率(最高 45%),加上 400 萬的免稅額度,威力極大。

    400 萬免稅 + 10%

    自住房地優惠: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僅按 10% 課徵,是房地合一稅 2.0 個人最強優惠

    來源: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三大要件(同時成立才算數)

    要適用自住優惠,以下三項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

    1. 設籍+居住連續滿 6 年: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
    2. 6 年內無出租、營業使用:交易前 6 年內,該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6 年內 1 次為限: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過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00111設籍居住連續滿6年6年內無出租營業6年內未用過(限1次)必要條件(成立=1)
    自住房地優惠三要件——三者同時成立才適用,缺一即回到一般稅率

    六、自住房地優惠(二):設籍細節最易踩雷,誰設籍是關鍵

    第五節的三要件中,最多人翻船的就是「設籍」這一關。財政部與國稅局的見解很明確,卻和一般人的直覺有落差。

    必須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

    自住優惠的「設籍居住」,必須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其中之一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見解:如果該房屋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設籍居住,而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都沒有設籍居住,就不符合自住要件,無法適用 400 萬免稅+10% 的優惠。

    這一點殺傷力極大。很多家庭的常見做法是「房子買給孩子住、把父母戶籍遷進去」,自以為符合自住,等到出售才發現——孩子已成年、或設籍的是長輩,整筆優惠泡湯,改回最高 45% 的一般稅率課稅。

    注意

    本站觀點:自住六年優惠「設籍誰名下」是全房地合一稅最容易、也最貴的踩雷點。 「設籍」要件看的不是「誰住在裡面」,而是「戶籍上登記的是不是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請務必在出售前往前推 6 年,確認這 6 年間戶籍與居住事實連續、且設籍人符合資格。常見地雷包括:① 中途把戶籍遷出又遷回(「連續」中斷);② 只有成年子女或長輩設籍;③ 期間曾短暫出租(哪怕只租幾個月也破功)。這 6 年的軌跡無法事後補做,買房規劃自住時就要把設籍安排對。

    「連續滿 6 年」不能中斷

    要件中的「連續滿 6 年」是硬指標。如果這 6 年間戶籍曾經遷出(即便只是短期借遷他處),就可能被認定「不連續」而失格。同樣地,6 年內只要有任何一段時間把房子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也會打破「無出租營業」要件。

    「賣房前才設籍」行不通

    實務上常有人想在出售前臨時把戶籍遷入「補設籍」以套用優惠,這是無效的——優惠要求的是「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臨時設籍湊不出 6 年的連續事實,國稅局查核時會以實際居住事實認定,補設籍不僅無效,還可能被認定為刻意規避。

    七、20% 特別稅率(一):七種「非自願」情形完整清單

    一般情況下,持有 5 年內出售房地要課 35%(2–5 年)甚至 45%(2 年內)的重稅。但法律考量到有些出售並非投機炒作,而是「不得已」,因此給予持有 5 年以下仍按 20% 課徵的優惠。

    財政部 110 年 6 月 11 日公告,個人有以下七種非自願性因素,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出售房地,得按 20% 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1. 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
    2. 遭越界建築:個人於取得房地,因他人越界建築而出售。
    3. 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含欠稅),該房地遭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而移轉。
    4. 重大疾病或意外的醫療需求:個人本人、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須支付醫藥費而出售該房地。
    5. 躲避家暴:個人為躲避家庭暴力相對人,而出售其自住房地。
    6. 共有人未經同意處分:個人持有的房地,因其他共有人未經其同意而依法處分共有物,被迫一併出售其應有部分(持分)。
    7. 繼承附帶債務超過遺產:個人於繼承取得房地時,因該房地**所附帶的被繼承人債務(如抵押貸款)**超過遺產價值,須出售該房地以清償。

    20%(持有 5 年內)

    七種財政部認定的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地,持有期間 5 年以下仍可按 20% 課徵,遠低於 35%/45% 的一般稅率

    來源:財政部 110.6.11 公告

    八、20% 特別稅率(二):合建、都更危老分回,與舉證要點

    除了七種非自願因素,房地合一稅 2.0 還對另外兩類「政策鼓勵」的交易,給予持有 5 年內 20% 的稅率:

    1. 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合建)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建商)合作興建房屋,於房地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的交易,維持適用 20% 稅率。這是為了不讓「地主提供土地合建」這種正常的開發行為,被房地合一的短期重稅卡死。

    2. 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分回後第一次移轉

    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都更)或危老重建,於取得分回的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者,同樣適用 20% 稅率

    提示

    合建與都更危老的 20% 優惠,關鍵在「取得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 5 年內」。若是分回後放著超過 5 年才賣,本來就適用 20%(5–10 年)或更低;這個特例真正照顧的是「分回後短期內就出售」的情形,避免地主/權利人被 35%、45% 的短期稅率懲罰。第二次以後的移轉就回歸一般規定。

    舉證是成敗關鍵

    20% 特例(無論是七種非自願或合建都更)都不是自動適用,必須由納稅人主動主張並檢附證明文件。常見的證明包括:

    • 調職/非自願離職:雇主開立的調職證明、就業保險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原住所與新工作地的距離佐證、設籍居住證明。
    • 重大疾病/意外: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 強制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的執行命令、拍賣公文。
    • 共有物處分:共有物分割或處分的相關文件、無法取得同意的證明。
    • 合建/都更危老:合建契約、都更或危老重建核准文件、權利變換或分回證明。

    注意

    本站觀點:20% 特例「不主張就視同放棄」,且舉證責任在你。 國稅局不會主動幫你判斷「你這筆是不是非自願」,是你要在申報時就提出主張、附上證明。文件不齊或事後補不出來,就會被打回一般稅率(35%/45%)。尤其「調職」這一款最常見爭議——必須是「先在工作地買房設籍居住、後因調職須離開」這個順序與事實鏈,不是「為了換工作而賣房」就一律算數。決定主張 20% 前,先把證據鏈整理好,缺的部分務必補齊或洽詢國稅局確認。

    九、贈與與親屬間移轉:配偶贈與最特別,其他贈與稅負重

    房子在家人之間移轉,是另一個極易算錯的領域。關鍵在於——配偶間贈與其他親屬贈與,規則完全不同。

    配偶間贈與:回溯最初取得日與原始成本

    夫妻之間贈與房地,本身免課贈與稅。更重要的是日後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算法享有回溯優惠

    • 持有期間:以配偶其中一方「最初取得」該房地的日期起算(即回溯到配偶第一次相互贈與前、最早取得的那一天),而不是從贈與日重算。
    • 取得成本:回溯到配偶原始取得時的成本(當年的實際買價等),而不是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

    這代表夫妻間移轉房子,持有期間與成本都「延續」原配偶的條件,不會因為一次贈與就被打回原形。

    其他親屬贈與(如父母贈與子女):成本與期間都重來

    但這個回溯優惠只限配偶。其他親屬之間的贈與(最常見的是父母贈與子女),受贈人日後出售時:

    • 取得成本:只能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認列(與繼承相同,通常遠低於市價)。
    • 持有期間:自受贈日重新起算。

    兩者一比,差距巨大。同樣一棟房子,透過配偶贈與再賣,可能因回溯而適用低稅率、高成本;透過父母贈與子女再賣,卻是低成本(公告現值)+短持有期間(從受贈日起算),稅負可能重上好幾倍。

    提示

    本站觀點:「把房子贈與給子女」常被當成節稅手段,但在房地合一稅下往往是「省了贈與稅、多了房地合一稅」。 父母贈與房子給子女雖可運用每年贈與免稅額,但子女日後一旦出售,取得成本被打到只剩公告現值、持有期間又從受贈日重算,課稅所得與稅率雙重不利。若房子本來就持有很久、漲幅很大,「由父母自己出售」或「透過繼承移轉」的整體稅負,未必比「先贈與再由子女賣」差。移轉方式(買賣/贈與/繼承)的選擇,務必把房地合一稅、贈與稅、遺產稅放在一起通盤試算,個案差異極大,金額大時建議洽詢專業人士。

    十、實際算例:繼承房地,併計持有期間前後差多少

    理論講完,跑數字最有感。假設阿May 繼承父親的房子後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被繼承人 106 年買進,屬 105 年後)

    • 父親於 106 年買進該房,持有至 115 年過世(持有約 9 年),阿May 繼承後第 1 年(116 年)出售。
    • 出售成交價:NT$1,800 萬
    • 繼承時公告現值合計(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NT$600 萬(即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仲介、代書等):以成交價 3% 估算 = 54 萬(採實際與 3% 擇高,此處示意)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NT$200 萬

    課稅所得計算(兩案相同):

    課稅所得 = 1,800 萬 − 600 萬(取得成本)− 54 萬(費用)− 200 萬(土地漲價總數額)= 946 萬

    方案 A:不知道可以併計,誤以為持有期間從繼承日起算(1 年,未滿 2 年)

    適用稅率 45%:應納稅額 = 9,460,000 × 45% = NT$4,257,000

    方案 B:正確併計父親持有期間(9 年 + 1 年 = 10 年,屬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適用稅率 20%:應納稅額 = 9,460,000 × 20% = NT$1,892,000

    01150000230000034500004600000誤算(持有1年/45%)正確併計(持有10年/20%)應納稅額
    阿May 繼承房地案例: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前後的應納稅額(單位:元)

    省 NT$236.5 萬

    同一筆繼承房地交易,正確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45%→20%),稅額從 425.7 萬降至 189.2 萬

    來源:本站依 115 年度房地合一稅 2.0 試算

    結論:同一棟繼承的房子、同樣的成交價與成本,只因「持有期間有沒有正確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稅額就從 425.7 萬降到 189.2 萬,省下 236.5 萬。 這就是第二節說的——繼承房地的併計,是 CP 值最高、卻最常被漏算的一招。提醒:本例若再符合自住六年要件,還能用 400 萬免稅+10% 進一步壓低,但繼承+自住要同時成立的條件較嚴,須個案確認。

    把你的繼承房地數字輸入「房地合一稅試算工具」,比較併計前後差多少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

    十一、實際算例:非自願出售(調職)省下的稅

    再看一個非自願 20% 的例子。假設阿哲因公司調職,被迫出售工作地住宅,房地合一新制

    • 阿哲於 113 年在台北工作地買房、設籍居住,無出租營業。
    • 115 年因公司將他調往高雄,須離開台北,出售該房(持有約 2 年多,屬「2–5 年」區間)。
    • 課稅所得(成交價減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NT$300 萬

    方案 A:未主張非自願(持有 2–5 年,一般稅率 35%)

    應納稅額 = 3,000,000 × 35% = NT$1,050,000

    方案 B:主張調職非自願,檢附調職證明、設籍居住證明(適用 20%)

    應納稅額 = 3,000,000 × 20% = NT$600,000

    03000006000009000001200000未主張(一般35%)主張非自願(20%)應納稅額
    阿哲調職非自願出售案例:主張 20% 特例前後的應納稅額(單位:元)

    結論:阿哲只要備齊調職證明與設籍居住佐證、在申報時主張非自願 20% 特例,就能把稅額從 105 萬降到 60 萬,省下 45 萬。 反過來說,如果他不知道有這項特例、或文件不齊無法主張,就會白白多繳 45 萬——這正是第八節強調「20% 特例不主張就視同放棄」的真實代價。

    十二、各種特殊情形「持有期間起算」與「成本認定」速查表

    把本文最關鍵的兩個變數,依取得原因整理成一張對照表,判斷時對照即可:

    取得原因持有期間起算取得成本認定重點備註
    一般買賣取得(登記)日起算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費用標準情形
    繼承/受遺贈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連續繼承可各次併計)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新舊制看「被繼承人取得日」是否在 105 年後
    配偶間贈與回溯配偶最初取得日回溯配偶原始取得成本唯一可回溯的贈與,最有利
    其他親屬贈與(如父母贈子女)受贈日重新起算受贈時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成本低、期間重算,稅負重
    預售屋/紅單簽約(取得)日至轉讓日已實付價金;費用採實際或成交價 3%(上限 30 萬)擇高110.7.1 起一律視為房地交易

    十三、各特殊情形稅率與優惠速查表

    情形適用稅率/優惠關鍵條件
    持有 2 年內(一般)45%
    持有 2–5 年(一般)35%
    持有 5–10 年(一般)20%
    持有逾 10 年(一般)15%
    自住房地優惠課稅所得 400 萬免稅、超過部分 10%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連續滿 6 年、6 年內無出租營業、6 年內限 1 次
    非自願出售(七種)持有 5 年內 20%調職、重病、債務強制執行等財政部認定情形+舉證
    合建持有 5 年內 20%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
    都更/危老分回持有 5 年內 20%參與都更危老,取得後第一次移轉、持有 5 年內

    十四、特殊情形的申報與時程:30 天就源申報別忘了

    不論哪種特殊情形,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時程都一樣嚴格,這是最容易因「習慣性以為明年五月再報」而出包的環節。

    • 一般房地(含繼承、贈與取得後出售):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 3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 預售屋/紅單:應於交易日(訂立讓與契約日)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
    • 即使免稅或虧損也要申報:例如符合自住 400 萬免稅、或計算後課稅所得為負(虧損),仍須在期限內辦理申報,只是稅額為零或申報損失,不能因為「反正不用繳」就不報。
    • 檢附文件依情形不同:繼承要附繼承系統表與被繼承人取得日證明;自住要附設籍居住證明;非自願 20% 要附對應的調職/醫療/執行等證明;配偶贈與要附原始取得成本證明。

    注意

    房地合一稅未依限申報的罰則不輕:除補稅外,可能按應納稅額處罰鍰。特別提醒繼承人——繼承後決定出售,30 天起算點是「出售移轉登記日次日」,不是「繼承發生日」,別把兩個時點搞混。實務上,繼承房地常因「資料(被繼承人取得日、繼承時公告現值)一時湊不齊」而拖過申報期,建議繼承當下就先把這些資料調出存檔。

    十五、把特殊情形和其他制度一起看:別只盯房地合一

    最後提醒,房地合一稅的特殊情形不是孤島,會牽動其他稅制與權益:

    • 與重購退稅的關係:自住房地換屋,若符合「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且時間在 2 年內等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換大屋全額、換小屋按比例)。重購退稅與自住 400 萬免稅是不同的優惠,可一起檢視哪個或哪些對你最有利。詳細要件可參考我們的〈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專文。
    • 與土地增值稅的關係: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所得計算,會先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避免土地部分被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徵。但要注意這個減除有其上限規定,且自住用地的土增稅另有 10% 優惠稅率。
    • 與遺產稅、贈與稅的關係:繼承房地涉及遺產稅,贈與房地涉及贈與稅。決定「用繼承還是贈與移轉房子」時,必須把遺產稅/贈與稅與「日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放在一起算總帳——光省了一個稅、卻在另一個稅上多繳,常常得不償失。
    • 與房地合一稅基本規則的關係:本文聚焦特殊情形,房地合一稅 2.0 的完整課稅範圍、計算公式與一般稅率,可參考我們的〈房地合一稅是什麼〉基礎說明,兩篇搭配看最完整。

    提示

    房地合一稅的特殊情形,個案差異往往比想像中大——同樣是「繼承後出售」,被繼承人何時取得、是否連續繼承、有無設籍居住、是否符合自住,組合出來的稅負天差地別。本文提供的是判斷框架與官方規則,不構成個人化稅務建議。涉及金額較大、或情形特殊(如連續繼承、合建分回、跨新舊制)時,請務必備齊文件後洽詢主管國稅局或委任專業人士確認。

    十六、行動清單:出售特殊情形房地前的自我檢查

    出售前照這份清單跑一遍,能省的稅一筆都別漏、該報的也別逾期:

    • 先確認取得原因:買賣、繼承、受遺贈、配偶贈與、其他親屬贈與、預售屋——不同原因,持有期間與成本算法完全不同。
    • 繼承房地:查出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新舊制)與繼承時的公告現值(決定成本),並確認可否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含連續繼承各次併計)。
    • 自住優惠:往前推 6 年,確認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連續滿 6 年、6 年內無出租營業、6 年內未用過這項優惠。成年子女或長輩設籍不算。
    • 非自願出售:對照七種非自願情形,看是否符合;符合就備齊證明文件(調職/醫療/執行/共有處分等),在申報時主動主張 20%。
    • 合建/都更危老:確認是否為取得後第一次移轉、持有 5 年內,符合就主張 20%。
    • 配偶贈與取得:確認可回溯配偶最初取得日與原始成本;其他親屬贈與則須接受成本(公告現值)與期間(受贈日起算)的不利條件。
    • 預售屋/紅單:記得是交易日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且持有多半落在 35%/45% 重稅區。
    • 不論免稅、虧損或要繳稅,都要在移轉登記(或交易)日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申報。
    • 金額大或情形複雜(連續繼承、合建分回、跨新舊制),先試算再決定出售時點,必要時洽詢國稅局或專業人士。
    最後一步:用「房地合一稅試算工具」把你的特殊情形完整算過一遍,確認沒有少省也沒有逾期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

    房地合一稅的特殊情形看似複雜,但拆開來只有兩個核心問題:這種取得方式,持有期間從哪天算?成本怎麼認定? 繼承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卻吃成本偏低的虧)、配偶贈與可回溯、預售屋一律視為房地、自住六年要設對籍、非自願七種情形可降到 20%——把這幾個關鍵記住,再搭配試算工具跑數字,你就能在合法的前提下,把每一分能省的稅都省下來,也不會因為漏報而挨罰。

    常見問題

    繼承來的房子賣掉,持有期間從什麼時候算起?

    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第 14 條之 4 規定,個人交易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財政部 112 年 1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令更進一步放寬:連續發生兩次以上繼承時,可將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一併計入(例如祖父→父親→子女連續繼承,可一路併計)。併計的條件是各次被繼承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曾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這項併計常能把適用稅率從持有未滿 2 年的 45%,一路拉到超過 10 年的 15%。

    繼承的房子取得成本怎麼認定?是用被繼承人當初的買價嗎?

    不是。繼承(或非配偶的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是以『繼承(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再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當年的實際買價。由於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這個認定方式會讓『成交價減取得成本』的課稅所得被放大,是繼承房地稅負偏重的主因,務必先試算再決定何時出售。

    預售屋(紅單)轉售要課房地合一稅嗎?

    要。財政部 111 年 5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11104501470 號令明定: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包含建照核准前的『紅單』,即購屋買賣預約單/訂購單),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的預售屋交易,一律納入房地合一稅 2.0 課稅。持有未滿 2 年最高課 45%,且應於交易日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繳納,不是併入隔年 5 月的綜所稅。

    自住房地 400 萬免稅優惠,誰設籍才算數?成年子女設籍可以嗎?

    必須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其中之一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如果只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設籍、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都沒設籍居住,依財政部見解就不符合自住要件,無法適用 400 萬免稅+超過部分 10% 的優惠。這是最常見的踩雷點——很多人把房子登記給長輩設籍,反而喪失自住優惠。

    自住房地優惠的『連續滿 6 年』與『6 年內 1 次』具體是什麼意思?

    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1)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2)交易前 6 年內,該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過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即 6 年內以 1 次為限)。三者缺一,整筆優惠就泡湯,改回一般持有期間稅率課稅。

    哪些『非自願』出售情形可以只課 20%?

    依財政部 110 年 6 月 11 日公告,個人有七種非自願性因素,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出售可按 20% 稅率課徵:(1)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工作地住宅;(2)取得房地後才發現遭他人越界建築而出售;(3)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稅,遭強制執行而移轉;(4)本人、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須支付醫藥費而出售;(5)為躲避家暴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6)其他共有人未經同意處分共有物,被迫一併出售持分;(7)繼承取得的房地附帶被繼承人債務(如抵押貸款)超過遺產而須出售。主張時務必備齊證明文件。

    夫妻間贈與的房子賣掉,跟一般贈與算法一樣嗎?

    不一樣,配偶間贈與有特殊優惠。出售『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是回溯到『配偶其中一方最初取得該房地的日期』起算,取得成本也回溯到配偶『原始取得時的成本』,而非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但這項回溯只限配偶間贈與;其他親屬(如父母贈與子女)的贈與,受贈人只能以受贈時的評定現值/公告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認列成本,持有期間也從受贈日重新起算,稅負通常重很多。

    房地合一稅特殊情形這麼多,怎麼確認自己適用哪一種?

    先依『取得原因』分流:買賣、繼承、受遺贈、配偶贈與、其他贈與,各有不同的持有期間起算與成本認定;再看是否符合『自住六年』『非自願 20%』『合建/都更危老 20%』等優惠或特例。每種情形的證明文件與申報方式都不同,且房地合一稅須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預售屋交易日)次日起 30 日內』單獨申報,不是併入綜所稅。情形複雜或金額大時,建議備齊文件後洽詢主管國稅局或委任專業人士確認,個案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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