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錢途

加班費怎麼算?勞基法倍率、一例一休與補休完整指南(2026最新)

錢途編輯部錢途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26 分鐘

加班費是台灣最容易被「不小心」少算的一筆錢。倍率看起來只是國中數學,但勞基法把「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拆成四種不同情境,每種又有不同的時段門檻與倍率,再加上 2018 年「一例一休」修法後的核實計算、補休制度、每月加班上限,整套規則複雜到連人資都常常算錯。

這篇我們把勞基法第 24、32、32-1、39、40 條的規定一次講清楚,每一種情境都附上實際算例與速查表,並在關鍵爭議處給出本站的實務立場。讀完你應該能自己驗算薪資單上的加班費,並在被少算時知道法條在哪、怎麼主張。

先把名詞分清楚:延長工時、加班、休息日、例假、休假

「加班」在勞基法裡其實對應好幾個不同的法律名詞,先把它們分清楚,後面的倍率才不會套錯。

法條用語和我們口語講的「加班」並不完全一樣,這裡先把最容易混淆的詞拆開:

  • 正常工作時間(§30):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這是「不用另給加班費」的基本工時。
  • 延長工作時間(§32):俗稱「加班」,指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這才是要按第 24 條給加班費的核心對象。
  • 休息日(§36):一例一休的「休」。可以出勤,但一出勤就是加班費,且計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 例假(§36):一例一休的「例」。每 7 日中受最高保障的 1 日,原則上不得出勤。
  • 休假(§37,國定假日):政府規定的放假日,雇主應照給工資;出勤須加倍發給。
  • 特別休假(§38,特休/年假):依年資給予的有薪假,性質與國定假日相近,出勤亦加倍發給。
  • 補休(§32-1):加班後不領現金、改以 1:1 換取休息時間的選項。

提示

口語上我們會把「週六上班」「週日上班」「過年上班」全部講成「加班」,但在法律上它們分屬休息日、例假、休假,倍率和能不能出勤都不一樣。釐清這幾個詞,是看懂自己薪資單的第一步——也是本文後面所有算例的共同基礎。

先搞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所有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所有加班費都是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當基數去乘倍率,算錯這個數字,後面全錯。

依勞動部函釋,月薪制勞工約定的月薪總額,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視為已給付相當於 240 小時的工資。因此: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 ÷ 30(日)÷ 8(小時)= 月薪 ÷ 240

月薪 ÷ 240

月薪制勞工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標準算法

來源:勞動部:月薪制勞工的權益

為什麼是 240 而不是當月實際天數?因為月薪是「不論大月小月、不論該月有幾個例假」都固定給付的金額,所以勞動部用一個固定基準 240 小時來換算,避免大小月導致同一份工作的時薪忽高忽低。

算例:月薪 36,000 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 NT$36,000 ÷ 240 = NT$150

這個 NT$150 就是後面所有倍率的乘數基礎。如果你的月薪是 NT$45,000,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是 45,000 ÷ 240 = NT$187.5。

注意

有些公司會把「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排除在月薪外,只用「本薪」去除以 240。要注意:只要是經常性給與、屬於工資性質的項目,原則上都應計入計算加班費的工資基數。把恆常性的津貼排除在外,是少算加班費的常見手法。

工資的認定:什麼算「工資」、什麼不算

要判斷哪些錢要併入加班費基數,得先回到勞基法第 2 條對「工資」的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判斷的關鍵不在名目,而在於它是不是「因工作而得、且具有經常性」

實務上常見的分類大致如下:

給付項目是否屬工資(原則)說明
本薪、底薪最核心的工資
全勤獎金多認定為是與出勤狀況連動,具經常性
伙食津貼(固定發放)多認定為是每月固定發、不限實報實銷者,多具工資性質
職務加給、技術加給因職務/技能而恆常給付
績效獎金(與業績連動且經常發)視個案若屬恆常性報酬則可能計入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多認定為否屬恩惠性、勉勵性給與
婚喪喜慶補助、差旅費實報實銷非因工作對價,屬補貼性質

實務眉角

**本站立場:別只看雇主把它叫做「獎金」還是「工資」。**台灣勞動實務上,名目不是重點,「經常性」與「勞務對價性」才是。如果某筆津貼每個月都固定發、不發還會少一塊,那它很可能就是工資,應該併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發生爭議時,把過去 6 至 12 個月的薪資明細攤開,看哪些項目「月月都有、金額穩定」,那些通常就是該計入的部分。

時薪制、日薪制與計件制怎麼換算

上面的「÷240」是針對月薪制。如果你是其他計薪方式,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認定不同:

  • 時薪制:本來就是按小時計酬,約定的時薪就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但要注意時薪不得低於 2026 年的基本工資時薪 NT$196。
  • 日薪制:以「日薪 ÷ 當日正常工作時數(通常 8 小時)」推算每小時工資額。
  • 計件制: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報酬,換算出平均每小時所得,作為延長工時的計算基準。

NT$196

2026 年(民國115年)基本工資時薪

來源:勞動部

提示

時薪制勞工最常見的誤解,是以為「時薪族沒有加班費」。其實時薪制一樣適用勞基法第 24 條:超過每日 8 小時或在休息日出勤,同樣要按 1.34/1.67/2.67 的倍率加給,只是基數換成你約定的時薪而已。打工族被吃加班費的情況其實比正職更常見。

1⅓、1⅔ 到底要進位成幾位?

勞基法的倍率寫的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換算成小數是無限循環:

  • 加給三分之一 → 1 + 1/3 = 1.3333...
  • 加給三分之二 → 1 + 2/3 = 1.6666...

法條寫「以上」,代表這是下限。如果雇主直接捨去成 1.33、1.66,反而比法定下限少,等於違法。

實務眉角

**本站立場:倍率一律無條件進位。**平日加班前2小時用 1.34、再延長用 1.67;休息日逾8小時用 2.67。多數薪資系統與勞動局範例都採此做法。你在驗算自己的薪資單時,只要看到雇主用 1.33 或 1.66,就可以合理懷疑被少算了——這正是勞動部明文點名的違法態樣之一。

四種加班情境總覽:先分清楚你那天是哪一種日子

算加班費的第一步,永遠是先判斷「這一天」在勞基法上屬於哪一類,因為四類的倍率與規則完全不同。

台灣的工時制度是「每7日中至少要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再加上國定假日,所以一週七天可能落在這幾種狀態:

日子類型法條能否要求出勤出勤的計薪邏輯
正常工作日§30可,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8 小時內為正常工資;超過為延長工時加班費(§24 I)
休息日(通常週六)§36可,須勞工同意核實計算加班費(§24 II),時數計入每月上限
例假(通常週日)§36原則不可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例外(§40),出勤工資加倍+補假
國定假日 / 特別休假§37 / §38可,須勞工同意工資加倍發給(§39);逾 8 小時再加計延長工時

提示

「一例一休」中的「例」是例假、「休」是休息日,兩者法律地位天差地遠:休息日可以加班(給加班費就好),例假則是受高度保障的完整休息日,原則上連加班都不行。很多人把週六週日混為一談,是計算錯誤的起點。

平日加班費怎麼算(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平日正常工時 8 小時做完後,再延長的工時,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再延長的部分加給 2/3。

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把平日延長工時拆成兩段:

  • 第 9、10 小時(延長前 2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⅓(實務 1.34)
  • 第 11、12 小時(再延長 2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⅔(實務 1.67)

注意:勞基法第 32 條規定,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所以平日加班最多就是到第 12 小時,不會有「平日第 13 小時」的倍率。

算例:月薪 36,000,平日加班 3 小時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36,000 ÷ 240 = NT$150

時段倍率計算加班費
第 9–10 小時(2 小時)1.34150 × 1.34 × 2NT$402
第 11 小時(1 小時)1.67150 × 1.67 × 1NT$250.5
合計NT$652.5

也就是說,這 3 小時的加班,你應該拿到約 NT$653(多數公司會四捨五入到整數)。

01223前2小時第3–8小時逾8小時平日加班休息日
平日 vs. 休息日:各時段加班費倍率對照(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 倍基準)

提示

上圖看起來平日與休息日倍率「數字相同」,但兩者的起算點不同:平日的 1.34/1.67 是發生在「正常 8 小時之後」的第 9 小時起;休息日因為本來就是休息,整天從第 1 小時起就是加班費,所以休息日只要一出勤就在算高倍率,這是兩者實質差很大的地方。

用「加班費計算機」一鍵試算平日/休息日/假日加班費 →依勞基法倍率,算出平日與休息日加班費。

加班時間怎麼認定?「自願留下」也算加班嗎

很多爭議不是出在倍率,而是出在「到底有沒有加班」。實務上的認定原則是:只要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為了完成工作而延長的時間,原則上就是延長工時,雇主就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常見的灰色地帶與判斷方向:

  • 主管要求、口頭交辦的趕工:明確是加班,沒有疑義。
  • 沒有明講但實質上做不完、必須留下:若工作量是雇主指派且正常工時內無法完成,留下完成的時間多會被認定為加班。
  • 下班後被 LINE/email 交辦並即時處理:若需即時回應、形同延長提供勞務,可能構成加班,這也是近年「責任制與通訊加班」的爭點。
  • 純粹個人因素的逗留(例如等朋友、用公司網路處理私事):不算加班。

注意

有些公司會用「加班需事前申請、未申請不算加班」的制度規避加班費。要注意:加班申請制本身合法且常見,但若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加班、卻以「沒申請」為由拒付,仍可能被認定違法。重點還是回到「是否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這個實質判斷,而不是一張申請單。出勤紀錄(打卡到分鐘)與工作交付的時間戳,都是還原真相的證據。

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休息日出勤,整天從第 1 小時起就算加班費:前 2 小時 ×1.34、第 3–8 小時 ×1.67、逾 8 小時 ×2.67,且做幾小時算幾小時。

休息日(一例一休的「休」,通常是週六)和平日最大的差別是:平日要做滿 8 小時才開始算加班,休息日則是只要踏進公司就在算加班費。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休息日的三段倍率:

  • 第 1、2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⅓(1.34)
  • 第 3 至 8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⅔(1.67)
  • 第 9 小時以後(逾 8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2⅔(2.67)

重要:2018 年後已改「核實計算」,沒有「做1給4」了

很多舊文章還在講「休息日做 1 小時要給 4 小時、做 5 小時要給 8 小時」的「加班費上下限」制度——這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勞基法修法後已經廢除。現在是核實計算,你做幾小時,公司就照上面的倍率付幾小時。

注意

別被舊版懶人包誤導。2017 年版的「休息日加班 4 小時的部分以 4 小時計、超過 4 小時至 8 小時以 8 小時計」的階梯式給付,早已失效。如果你看到 2018 年以前的計算範例,倍率部分(1.34/1.67/2.67)仍正確,但「時數無條件進位到 4 或 8」的部分已經不適用。

算例:月薪 36,000,休息日加班 10 小時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NT$150

時段倍率計算加班費
第 1–2 小時1.34150 × 1.34 × 2NT$402
第 3–8 小時(6 小時)1.67150 × 1.67 × 6NT$1,503
第 9–10 小時(2 小時)2.67150 × 2.67 × 2NT$801
合計NT$2,706

休息日做滿 10 小時,當天加班費高達約 NT$2,706,是平日時薪的好幾倍——這也是為什麼勞基法用高倍率「以價制量」,希望雇主盡量別在休息日叫人加班。

實務眉角

本站提醒:休息日加班一日上限仍是 12 小時。休息日出勤再多,連同當天工時,一日仍不得超過 12 小時(§32)。而且休息日的工作時數會計入每月加班 46 小時的總量管控,不要以為休息日是「額外的、不佔額度」的時間。

綜合算例:一週橫跨多種情境,加班費怎麼累加

真實的薪資爭議往往不是單一情境,而是「同一週橫跨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的混合計算——關鍵是逐日分類、逐段套倍率,最後加總。

假設小薇月薪 NT$36,000(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NT$150),某一週(週一上班、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的出勤如下,且該週週四剛好是國定假日:

日子類型出勤狀況適用條文額外加班費
週一正常工作日8 小時正常 + 加班 2 小時§24 I 前2小時150×1.34×2 = NT$402
週二正常工作日8 小時,準時下班NT$0
週三正常工作日8 小時 + 加班 3 小時§24 I(2×1.34 + 1×1.67)402 + 250.5 = NT$652.5
週四國定假日出勤 8 小時§39 加倍發給加發 1 日 = NT$1,200
週五正常工作日8 小時,準時下班NT$0
週六休息日出勤 6 小時§24 II(2×1.34 + 4×1.67)402 + 1,002 = NT$1,404
週日例假休息(未出勤)§36NT$0

這一週小薇在月薪之外,額外多領的加班費為:402 + 652.5 + 1,200 + 1,404 = NT$3,658.5

035170210531404週一週二週三週四週五週六週日當日額外加班費
一週各日加班費貢獻(月薪 36,000、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50;單位:元)

提示

注意這個算例裡「週四國定假日」與「週六休息日」的貢獻最大——這正是制度設計的用意:休假日出勤的代價遠高於平日加班。從雇主成本的角度,與其讓員工在週六、國定假日加班,不如在平日合理分配工時。對勞工而言,假日出勤雖然辛苦,但時薪換算下來其實是最划算的加班。

注意

別忘了每月 46 小時的總量管控。上面這一週,週一(2) + 週三(3) + 週六(6) = 11 小時延長工時就要計入當月上限(國定假日加倍發給的 8 小時內不算「延長工時」,但逾 8 小時的部分要計入)。若整個月都這樣加,很快就會逼近 46 小時天花板,雇主就不能再排加班,否則違反第 32 條。

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出勤(勞基法第36條、第40條)

例假是每7日中受最高度保障的1日完整休息,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出勤。

例假(通常是週日)和休息日最關鍵的差別,就是「能不能叫你來上班」。休息日可以加班(給加班費),但例假原則上連加班都不允許。唯一的例外是勞基法第 40 條規定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如颱風造成的緊急搶修、重大設備故障的搶救等。

依第 40 條,雇主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停止例假使勞工出勤時:

  1. 該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2. 事後應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3. 雇主應於停止假期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注意

如果雇主沒有第 40 條的正當事由,卻擅自要求勞工於例假出勤,這是違法的:除了要加倍給工資、事後補假外,雇主還會被依勞基法處以罰鍰。所謂「公司很忙、訂單趕不出來」並不算第 40 條的「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指的是事先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的緊急狀況,景氣旺季、訂單滿載這種可預期的營運需求不符合。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7條、第39條)

國定假日出勤在 8 小時內是「工資加倍發給」,即原本照給的 1 日工資之外,再加發 1 日工資;逾 8 小時的部分另計延長工時加班費。

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的國定假日(如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春節、和平紀念日、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等)是「休假日」,雇主應照給工資。若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依第 39 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函釋明確:所謂「加倍發給」,是指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 1 日工資。所以國定假日出勤 8 小時,等於拿到「原本就該給的 1 日」+「加給的 1 日」,合計約等於平日的 2 倍。

算例:月薪 36,000,國定假日出勤 8 小時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NT$150,1 日工資(8 小時)= 150 × 8 = NT$1,200

  • 當日工資照給:NT$1,200(已含在月薪中)
  • 加發 1 日工資:NT$1,200
  • 當天額外多領:NT$1,200

算例:國定假日出勤 10 小時(超過 8 小時)

超過 8 小時的部分,要再依第 24 條第 1 項的「平日延長工時」費率計算:

項目計算金額
8 小時加倍(加發 1 日)150 × 8NT$1,200
第 9 小時(×1.34)150 × 1.34 × 1NT$201
第 10 小時(×1.34)150 × 1.34 × 1NT$201
當天額外多領NT$1,602

提示

國定假日的「加倍發給」對月薪制勞工而言,是在原月薪之外額外加發。因為月薪本來就已經把國定假日當作「照給工資的休假」算進去了,所以出勤時你領到的是「月薪不變 + 額外再加發 1 日」。逾 8 小時的部分才回到平日延長工時的 1.34/1.67 倍率。

補休 vs. 加班費:選擇權在勞工(勞基法第32條之1)

加班後要「領加班費」還是「換補休」,選擇權在勞工;補休換算是 1:1,且補休沒休完,雇主仍要折現發加班費。

2018 年修法新增的勞基法第 32 條之1,讓加班後多了「換補休」的選項。重點規則如下:

    「選擇權在勞工」是這條最重要的精神

    很多公司會在到職時就要員工簽「加班一律換補休」的同意書,或在制度上規定「加班只能補休、不發錢」。**這是違法的。**依勞動部見解,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只能補休。

    實務眉角

    **本站立場:補休對勞工不一定划算,要看你的時間價值。**補休是 1:1 換算——你用 1.34 倍價值的加班時間,換回 1 倍價值的休息時間,從「金錢」角度看其實是吃虧的(少拿了 0.34 倍的價差)。但如果你更在意彈性與休息,補休也未必不好。關鍵是:**這個決定權應該在你手上,而不是公司幫你決定。**若公司強制只能補休,你可以主張依第 32 條之1 領取加班費。

    注意

    補休最大的地雷是「過期視同放棄」。有些公司規定補休沒在期限內休完就自動消滅、不折現——這是違法的。依第 32 條之1,補休期限屆滿仍未休畢的時數,雇主必須折算成加班費發給,不能讓它憑空消失。離職時也一樣,未休完的補休要結算成錢。

    算例:補休 vs. 領加班費,差多少錢

    假設小薇平日加班了 4 小時(第 9–10 小時各 1.34 倍、第 11–12 小時各 1.67 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NT$150:

    • 選擇領加班費:(150×1.34×2) + (150×1.67×2) = 402 + 501 = NT$903
    • 選擇換補休:加班 4 小時換補休 4 小時(1:1),等於拿回 4 小時的休息;若日後沒休完而折現,仍是依加班當日費率折回 NT$903。

    也就是說,補休是用「加了班、價值 1.34/1.67 倍的時間」,換回「1 倍的休息時間」。從純金錢角度,當下選補休等於暫時放棄了那筆現金;好處是你換得了等量的休息彈性。

    02505007501000領加班費(元)補休折現(元)金額
    同樣 4 小時平日加班:選加班費(現金)vs. 選補休折現(金額相同,差別在拿到的時點與形式)

    實務眉角

    **本站立場:補休沒休完一定要盯著折現,別讓它爛掉。**最吃虧的情境不是「選了補休」,而是「選了補休、結果忙到沒空休、公司又用各種理由不折現」。建議你:①補休前先確認公司有沒有明訂期限;②期限快到還沒休完時,主動書面要求排休或折現;③離職時把未休補休一併列入離職結算清單。把第 32 條之1「未休畢應折現」這句話記牢,就是你的護身符。

    每月加班有上限:46 / 54 / 138 小時(勞基法第32條)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一個月加班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放寬至每月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加班費再高,加班時數也有天花板。勞基法第 32 條規定:

    • 單日上限: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 單月上限: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 彈性上限: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單月可放寬至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 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而採用彈性上限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03875113150單月基本上限單月彈性上限每3個月上限加班時數上限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基本 vs. 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單位:小時)

    提示

    請注意「54 小時」不是可以月月都 54。彈性上限的設計是「3 個月總量 138 小時內,可以有某些月份衝到 54」,但平均下來仍接近 46(138÷3=46)。換句話說,這個月加了 54,下個月就得收斂,否則 3 個月加總會破 138 的天花板。休息日的工作時數也要計入這個每月上限。

    「責任制」不是你想的那樣(勞基法第84條之1)

    真正的「責任制」是法律上極窄的例外,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特定工作者、且經書面約定報主管機關核備,絕大多數上班族都不適用。

    「我們公司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是台灣職場流傳最廣的謊言之一。法律上的責任制依據是勞基法第 84 條之1,它的成立有非常嚴格的三道門檻:

    1. 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類別(例如部分監督管理人員、保全人員、部分專業技術人員等),不是公司自己說了算。
    2. 必須以「書面」與勞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
    3. 該書面約定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三者缺一,就不能排除勞基法第 24 條的加班費規定。

    注意

    最常見的誤用:一般行政、業務、工程師、設計、行銷等職務,根本不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責任制類別內,公司卻在合約寫「本職務為責任制,薪資已含加班費」。這種約定原則上無效,你仍可依勞基法請求加班費。即使你當初簽了名,也不代表放棄法定權利——勞動權益不能用契約預先拋棄。

    實務眉角

    **本站建議:聽到「責任制」三個字,先問三件事。**①我的職務是否在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類別?②公司有沒有跟我「書面」約定工時並「報主管機關核備」?③核備的內容是什麼?如果公司答不出來、或拿不出核備文件,那它就只是把「責任制」當成不付加班費的擋箭牌而已。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查詢自己的職務是否屬於核備範圍。

    變形工時下的加班費(2、4、8 週彈性工時)

    採用變形工時的事業單位,「正常工時的分配」會改變,但「超過分配後的延長工時仍要給加班費」這件事不變。

    部分行業(如製造、零售、餐飲、醫療)可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1 採用 2 週、4 週或 8 週的「變形工時」,把正常工時在週期內重新分配——例如某天排 10 小時正常工時、另一天排少一點。這常讓人誤以為「變形工時就沒有加班費」。

    要釐清的是:變形工時改變的是「哪些時間算正常工時」,但只要超過當日/當週經合法分配後的正常工時上限,超出的部分仍是延長工時,仍要依第 24 條給加班費。

    提示

    舉例:採 2 週變形工時,某日正常工時經合法分配為 10 小時。那天若做到第 11、12 小時,這 2 小時就是延長工時,要按平日延長工時費率(1.34)計算加班費;做超過 12 小時仍違反單日上限。變形工時不是「免加班費卡」,它只是讓正常工時的安排更有彈性而已。採行變形工時也有法定前提(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行業須經指定等),不是每家公司都能任意實施。

    加班費會被課所得稅嗎?

    加班費原則上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但在「每月延長工時上限時數內」的加班費,依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很多人領了高額加班費後,發現被扣稅而困惑。基本原則是:加班費屬於薪資所得。但所得稅法與相關規定給了一個重要的免稅空間——勞工在法定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即每月 46 小時,經同意放寬則為 54 小時)以內所領取的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該上限時數部分的加班費,才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實務眉角

    **本站提醒:免稅看的是「時數」不是「金額」。**只要你的加班時數在每月法定上限內,那段時間對應的加班費就享有免稅;一旦當月加班超過上限,超過時數的加班費就要計稅。所以詳實記錄每月加班時數,不只是為了算對加班費,也關係到你的綜所稅。年度報稅時,這部分通常會由公司在扣繳憑單上處理,但你自己心裡要有底,才看得懂帳。

    用「薪資計算機」估算含加班費後的實領與稅負 →扣除勞保、健保、勞退與所得稅,算出每月實領金額。

    常見的加班費爭議與陷阱

    最常見的少算手法不是「不給加班費」,而是「用錯基數、用錯倍率、或把加班費包進底薪」這三種隱性扣減。

    整理幾個實務上最容易踩到的坑:

    1. 責任制/「加班費已內含於月薪」:除非你的職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勞基法第 84 條之1 的「責任制」工作者,並經書面約定報核備查,否則雇主不得片面宣稱「薪水已包含加班費」。一般行政、業務、工程師大多不符合第 84 條之1 的適用範圍。
    2. 用 1.33/1.66 取代 1.34/1.67:捨去小數導致每小時少給,積少成多。
    3. 基數只算本薪、排除恆常性津貼:經常性給與應計入工資基數。
    4. 休息日「做1小時算1小時但用平日 8 小時後的邏輯」:休息日是從第 1 小時就算加班,不是做滿 8 小時才開始。
    5. 強制補休、補休過期不折現:違反第 32 條之1。
    6. 把例假當休息日叫人來上班:例假原則上禁止出勤。

    注意

    **打卡紀錄就是你的證據。**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 5 年。若發生爭議,出勤紀錄是認定加班時數的關鍵證據。建議自己也留一份打卡截圖或工時紀錄,別只依賴公司的系統。

    部分工時、兼職、工讀生也有加班費

    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不論全職、兼職、工讀,加班費規定一視同仁——「打工沒有加班費」是錯的。

    部分工時勞工(PT、工讀生)一樣是勞基法上的勞工,第 24 條的加班費規定同樣適用。判斷有沒有加班,看的是「有沒有超過法定正常工時上限」:

    • 部分工時勞工若單日工作超過 8 小時,或休息日出勤,就要按第 24 條的倍率給加班費。
    • 但若只是把當天原本約定的 4 小時延長到 6 小時、且仍未超過 8 小時,這 2 小時依勞動部見解屬於「正常工時內的工作」,原則上按原約定時薪給付即可,不必加成(因為還沒突破每日 8 小時的法定門檻)。
    • 一旦突破每日 8 小時,超過的部分才開始適用 1.34/1.67 的加班倍率。

    提示

    舉例:工讀生小宇時薪 NT$200,某天原約 4 小時但做了 9 小時。其中第 5 到第 8 小時(共 4 小時)仍在每日 8 小時的法定正常工時內,按原時薪 200 計;第 9 小時才是延長工時,要按 200×1.34 計。這也提醒打工族:超過 8 小時才是真正的「法定加班」,而休息日出勤則是從第 1 小時就算加班。

    出差、外勤、跨日夜班的工時怎麼認定

    工時不是只算「坐在公司的時間」。出差移動、外勤待命、跨日夜班的計算,常常是加班費被低估的隱形角落。

    幾種容易被忽略的情境:

    • 出差的交通與工作時間:依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工奉派出差,因業務需要而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工作者,仍應計入工時。單純的通勤往返認定較複雜,但「為了工作而在外地提供勞務的時間」原則上要算。
    • 外勤、待命:若雇主要求勞工於特定時間、地點待命且不能自由運用時間(例如駐點待命、隨時 on call 須立即到場),這段待命時間可能被認定為工時。
    • 跨日夜班:夜班跨越午夜時,加班時數的「每日」如何切割,要看勞雇約定的工作日認定方式;但無論怎麼切,「超過 8 小時」這個門檻不變,超過就要給加班費。

    實務眉角

    **本站建議:外勤族更要自己留工時紀錄。**坐在辦公室有打卡,外勤、出差卻常常「人在現場、紀錄空白」,這正是加班費最容易蒸發的地方。建議用通訊軟體的時間戳、客戶簽收單、行車或定位紀錄,自行佐證實際提供勞務的起訖時間。一旦發生爭議,這些就是還原工時的關鍵。

    行動清單:被少算加班費時你可以這樣做

    先自行驗算、保留證據,再走「公司內部反映 → 勞工局申訴/調解」的程序,多數案件不必走到訴訟。

      實務眉角

      **本站建議:算清楚再開口。**很多勞工知道「被坑了」卻說不出「被坑多少、依哪一條」,反而在協商時站不住腳。先把每一段時段的倍率與金額算到位(用下面的計算機就能快速完成),帶著具體數字去談,無論是內部溝通還是勞工局調解,都會更有力。

      先用「薪資計算機」確認你的實領月薪與每小時工資額 →扣除勞保、健保、勞退與所得稅,算出每月實領金額。

      加班費倍率速查表

      把全部倍率整理成一張表,存起來對薪資單最快:

      情境時段倍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倍數)
      平日延長工時(§24 I)第 9–10 小時1⅓(實務 1.34)
      平日延長工時(§24 I)第 11–12 小時1⅔(實務 1.67)
      休息日(§24 II)第 1–2 小時1⅓(實務 1.34)
      休息日(§24 II)第 3–8 小時1⅔(實務 1.67)
      休息日(§24 II)第 9 小時以後2⅔(實務 2.67)
      例假(§36、§40)原則禁止出勤;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例外工資加倍+事後補假
      國定假日(§39)8 小時以內加倍發給(再加發 1 日工資)
      國定假日(§39+§24 I)逾 8 小時部分加倍 + 1.34/1.67

      46 小時

      未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時的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32條

      最後再強調一次三個最容易被吃掉的權益:倍率要進位到 1.34/1.67/2.67休息日從第 1 小時起就算加班補休或領加班費的選擇權在你而不是公司。把這三點記牢,你就能擋掉市面上九成的加班費爭議。實際金額用上面連到的加班費計算機輸入時數,幾秒就能驗算完成。

      常見問題

      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到底怎麼算?是月薪除以30還是除以240?

      依勞動部函釋,月薪制勞工的月薪通常視為已給付240小時的工資,所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薪÷30÷8=月薪÷240。例如月薪 NT$36,000,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36,000÷240=NT$150。除非勞資雙方另有更有利於勞工的約定,否則以 240 為基準計算。

      平日加班 1⅓ 倍,可以直接用 1.33 嗎?還是要用 1.34?

      勞基法寫的是「三分之一以上」,1⅓ 換算成小數是 1.333...,是無限循環小數。如果雇主只給 1.33,等於把第3位以後直接捨去,會比法定基準少給,已違反勞基法第24條。實務上必須無條件進位為 1.34(再延長部分用 1.67),才符合「以上」的要求。

      休息日只加班1小時,公司可以只算1小時加班費嗎?

      2018年勞基法修法後,休息日加班費已改為「核實計算」,做幾小時算幾小時,不再有「做1給4、做5給8」的硬性下限。所以休息日做1小時,就是用 1.34 倍計算 1 小時加班費。但要注意:休息日的工作時數仍要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的 46 小時上限。

      公司可以規定加班一律換補休、不發加班費嗎?

      不可以。依勞基法第32條之1,加班後要選擇「領加班費」或「換補休」,選擇權在勞工,雇主不能片面強制只能補休。補休換算是 1:1(加班1小時換補休1小時),且補休期限屆滿或離職時仍未休完的時數,雇主必須依加班當日的費率折算成現金發給。

      例假日(通常是週日)老闆可以叫我來上班嗎?

      原則上不行。例假是勞工每7日中應有的1日完整休息,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基法第40條),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勞工於例假出勤。違法使勞工於例假工作,除工資加倍發給外,還要事後補假,且雇主會被處以罰鍰。

      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跟休息日一樣嗎?

      不一樣。國定假日(如春節、中秋、國慶日)是勞基法第37條的休假日,出勤在8小時以內是「工資加倍發給」,也就是除了當天本來照給的1日工資外,再加發1日工資(合計約等於平日的2倍)。若當天工作超過8小時,超過的部分還要再依第24條第1項計算延長工時加班費。

      資料來源

      相關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