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怎麼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 完整指南:累進稅率、9/22 申請期限、節稅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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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十一月,全台灣的地主都會收到一張地價稅單。多數人看一眼金額、繳了就算,很少人停下來問:「這個數字是怎麼來的?我有沒有多繳?」事實上,地價稅是少數「你主動做一件事、就能省下大半」的稅——而那件事,就是在對的時間、用對的身分,去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這篇文章的立場很直接:只要你住的房子地是自己(或配偶、直系親屬)的,又還沒申請自用住宅 2‰ 稅率,那你很可能每年都在多繳好幾倍的地價稅。 我們會先把地價稅的計算邏輯——課稅地價怎麼來、一般用地的六級累進稅率、累進起點地價是什麼——講到你能自己手算,再完整拆解自用住宅 2‰ 的五大要件與那個最多人錯過的 9 月 22 日申請期限,最後用實際算例讓你看清楚「有申請」和「沒申請」到底差多少錢。
一、地價稅是什麼?課的是土地,不是房子
地價稅是一種「持有稅」——只要你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每年就要為「持有」這件事繳一次稅。它跟買賣土地時才課的土地增值稅不同,也跟課在「房屋」上的房屋稅不同。
要先建立一個最重要的觀念:地價稅課的是「地」,房屋稅課的是「房」。 一棟有土地又有建物的透天厝,地主每年其實要繳兩種稅——十一月繳地價稅(針對土地),隔年五月繳房屋稅(針對房屋)。住在公寓大廈的人也一樣,你的權狀裡有一塊「土地持分」,那塊持分就是你要繳地價稅的標的。
地價稅 = 課稅地價 × 適用稅率 −累進差額
這條公式就是本文的主軸。後面所有內容,都是在拆解這條公式裡的三個元素:課稅地價怎麼來、適用什麼稅率、累進差額怎麼扣。
11 月
地價稅每年開徵月份,繳納期間為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二、誰要繳地價稅?8 月 31 日是關鍵的一天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買賣頻繁,到底是哪一天的所有權人要繳?答案是一個固定的基準日。
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也就是說,誰在 8 月 31 日當天是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誰就要負責繳當年度(11 月開徵)的整年度地價稅,與你持有了幾個月無關。
這個基準日有很實際的影響:
- 買方:如果你在 8 月 31 日之前完成過戶登記,當年度的地價稅就由你繳;若在 9 月 1 日之後才過戶,當年度仍由賣方繳。買賣雙方通常會在契約中約定「地價稅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但對稅捐機關而言,認的是基準日當天的登記名義人。
- 設定典權的土地:由典權人繳納。
- 土地承領人、耕作權人:依土地稅法規定為納稅義務人。
提示
8 月 31 日這個基準日,也連動到自用住宅優惠的申請邏輯。因為要趕在開徵前讓稅捐機關完成審核,自用住宅的申請期限被訂在每年 9 月 22 日(開徵前約 40 天)。這也是為什麼「8 月底剛買的房子」要特別留意——你不只是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還得趕在不到一個月內把自用住宅優惠申請下來,否則第一年就用一般稅率課了。
三、課稅地價怎麼來?公告地價、申報地價、每 2 年調整一次
很多人以為地價稅是按「市價」或「實價登錄成交價」課的,其實完全不是。地價稅的課稅基礎是一個政府自己訂的數字,跟你買多少錢無關。
公告地價:政府每 2 年訂一次
地方政府會定期評估各區段的土地價值,公告一個「公告地價」。公告地價每 2 年重新公告(調整)一次,是地價稅課稅的基礎。注意它跟「公告土地現值」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公告土地現值是每年公告、用在土地增值稅與移轉時的,兩者別搞混(這點後面第九節會再展開)。
申報地價:在公告地價的 80%~120% 之間
有了公告地價之後,土地所有權人其實有一次「申報地價」的權利:可以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範圍內,自己申報一個地價。 而實務上絕大多數人不會主動申報——這時候法律規定:未於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其申報地價。
也就是說,對沒有特別去申報的多數人而言:
課稅地價 = 申報地價 × 土地面積(或持分面積)
而申報地價 = 公告地價 × 80%(未主動申報時的法定值)
公告地價 × 80%
未主動申報時的法定申報地價,也是多數人地價稅的計算基礎
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為什麼地價稅看起來「比想像中低」?
因為這條鏈上有好幾層「打折」:市價 → 公告地價(通常遠低於市價)→ 申報地價(再打八折)。一塊市價千萬的土地,公告地價可能只有兩三百萬,申報地價再 ×80%,最後拿來乘稅率的課稅地價可能只剩一兩百萬。這就是為什麼一般自住族的地價稅,每年往往只有幾千到一兩萬元。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主動申報地價」這個權利,99% 的自住族都不該動。 你或許聽過「申報低一點可以少繳地價稅」——理論上沒錯(申報地價愈低、課稅地價愈低),但這裡有個大坑:申報地價同時是未來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之一,也是政府徵收補償的參考。為了省每年幾百塊的地價稅,把申報地價壓到最低,未來賣地或被徵收時反而可能吃虧。對自住一間房的人來說,乖乖用法定的「公告地價 × 80%」最單純,把力氣花在「申請自用住宅 2‰」這種一次省一半的事情上,CP 值高得多。
四、一般用地的稅率:10‰ 起跳,最高 55‰ 的六級累進
如果你的土地沒有申請任何優惠,它就適用「一般用地」稅率。一般用地不是單一稅率,而是一套「超額累進」制度——地價愈高、超出門檻的部分稅率愈高。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一般用地的稅率結構是: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10‰);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的地價總額未超過該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全部按 10‰ 課徵;超過的部分,再依超過倍數分級累進,最高到千分之五十五(55‰)。 完整六級如下:
| 稅級 | 課稅地價(相對累進起點地價) | 稅率 | 速算累進差額 |
|---|---|---|---|
| 第 1 級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 10‰ | 0 |
| 第 2 級 | 超過起點、未達 5 倍 | 15‰ | 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 第 3 級 | 超過 5 倍至 10 倍 | 25‰ | 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 第 4 級 | 超過 10 倍至 15 倍 | 35‰ | 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 第 5 級 | 超過 15 倍至 20 倍 | 45‰ | 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 第 6 級 | 超過 20 倍以上 | 55‰ | 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每一級的算法是: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該級稅率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該級係數)
「累進差額」就是俗稱的速算扣除額。它的存在是為了讓你一次套用最高那一級的稅率、再扣掉一個固定數字,就能得到正確稅額,而不必把每一段分開算再加總。這跟綜所稅的「累進差額」是同一個設計邏輯。
10‰ ~ 55‰
一般用地地價稅六級累進稅率區間(最高為最低的 5.5 倍)
來源:土地稅法第 16 條
五、累進起點地價:最多人誤會的那個「門檻」
累進起點地價是一般用地累進稅率的核心,也是最多人誤解的概念。先看官方定義:
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 7 公畝(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換句話說,它是「你所在縣市,一塊 7 公畝普通住宅/商業土地的平均總價」,每個縣市不一樣,而且隨公告地價每 2 年調整一次。
迷思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整筆就跳高稅率」
這是最常見的錯誤理解。很多人以為地價總額一旦超過門檻,整塊地的稅率就從 10‰ 跳到 15‰。錯。 地價稅是「超額累進」,只有超過門檻的那一段才用較高稅率,門檻以下的部分永遠維持 10‰。
舉個簡化例子:假設某縣市累進起點地價是 300 萬,你的課稅地價是 400 萬(超過門檻 100 萬,未達 5 倍):
- 前 300 萬(未超過門檻):按 10‰
- 後 100 萬(超過的部分):按 15‰
用速算公式驗證:400 萬 × 15‰ − (300 萬 × 0.005) = 60,000 − 15,000 = 45,000 元。 分段算:300 萬 × 10‰ + 100 萬 × 15‰ = 30,000 + 15,000 = 45,000 元。兩者一致——這就是累進差額的功能。
注意
本站觀點:別被「累進起點地價」嚇到,它其實離一般自住族很遠。 各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動輒數百萬甚至更高(因為是 7 公畝=約 211 坪土地的平均總價)。一般人自住一間公寓的土地持分,課稅地價往往只有幾十萬到一兩百萬,根本碰不到門檻,整筆就是最低的 10‰。所以對絕大多數自住族來說,真正該在意的不是「會不會被累進到 55‰」,而是「我有沒有從 10‰ 再降到 2‰」——也就是有沒有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累進稅率是大地主、囤地者的問題,2‰ 優惠才是你的問題。
迷思二:「不同縣市的土地會合併累進」
也不對。累進是「以同一縣市內的地價總額」計算。你在台北的地和在高雄的地,各自在當地計算累進,不會全國合併。但同一縣市內你名下的多筆土地,地價總額是要合併計算後再套累進的——這對在同一縣市持有多筆土地的人才有差。
六、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把稅砍到剩五分之一以下
講完一般用地,重頭戲來了。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只課千分之 2(2‰)。 對照一般用地最低的 10‰,這是直接打到「五分之一」;若你的地原本因為地價較高而被累進到 15‰、25‰,省下來的比例更驚人。
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但「合於規定」四個字裡,藏著五個必須同時滿足的要件,缺一不可。
自用住宅 2‰ 的五大要件
2‰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為一般用地最低稅率 10‰ 的五分之一)
來源:土地稅法第 17 條
逐一拆解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設籍 + 房屋所有權要「綁在一起」看:常見的失敗是「土地是父親的、戶籍設了,但房子登記在已成年且未受扶養的兒子名下」——這就不符合「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的鏈條。要land、房、人三者都在「本人/配偶/直系親屬」這個圈內才行。
面積以「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為界:超過的部分不是整筆失格,而是「超過的面積」按一般稅率。對住公寓大廈的人來說,土地持分通常遠小於 3 公畝,完全在範圍內;這個上限主要會影響的是大面積透天、農舍或郊區自地自建者。
「一處為限」是全戶合併認定:這個一處,是把「本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合併起來,全國只能挑一處適用 2‰。所以夫妻名下若有兩間房,要自己選「省最多的那一處」去申請(通常是地價高、原本稅率也高的那間),另一間按一般稅率。
提示
已成年並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另計一處。 「一處為限」綁的是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一旦子女成年、不再是受扶養親屬,他名下的自用住宅可以獨立認定為「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這就是為什麼「房子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常被當成合法的家族稅務配置——但前提是子女要真的在那設籍自住、房地要真的是他的,不能只是借名登記。
七、最多人錯過的一步:9 月 22 日申請期限
前面講的五大要件,就算你「事實上」全部符合,也不會自動拿到 2‰——你必須主動「申請」。 而這個申請,有一個全台灣每年都有大量民眾錯過、白白多繳一整年稅的期限。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這個日期是「地價稅開徵前 40 天」——因為稅捐機關要時間審核,趕得上 9 月 22 日核准的,當年度(11 月開徵)就能適用 2‰;逾期才申請的,當年度仍按一般稅率課徵,要等到隔年才生效。
注意
本站觀點:9 月 22 日這個期限,是地價稅裡「沉默成本最高」的一條規定。 它不像繳稅有帳單提醒——你符合資格卻沒申請,稅捐機關不會主動幫你降稅,只會默默用一般稅率(最低 10‰,是 2‰ 的 5 倍)開單給你。最常見的受害者有三種:① 剛買房、8 月底才過戶的新屋主,忙著裝潢搬家,根本不知道有這條期限;② 繼承或受贈取得土地、以為「房子原本就是自用」的人,沒意識到所有權人變更後要重新申請;③ 把舊家出租、自己搬去新家住,卻忘了把自用住宅優惠「轉移」到新家的人。每年 9 月,請把「我家地價稅是不是已經是自用住宅稅率」當成固定的待辦事項檢查一次。
那麼,「以後每年都要重新申請嗎?」不用。 這是好消息:一經核定適用 2‰,只要該土地的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一樣自住、沒出租、沒營業、所有權人沒變),以後年度就自動沿用,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你只需要在「狀況改變時」主動通報——例如把房子出租了、搬走了、賣掉了,這時反而要記得去辦理變更,否則被查到不符仍掛 2‰,會被追補稅款。
從上圖一眼就能看出差距:自用住宅 2‰ 是一般用地最低 10‰ 的五分之一;若你的地原本被累進到第 3 級(25‰)甚至更高,申請自用住宅後的省稅倍數更是高得驚人。這張圖也解釋了為什麼「申請 vs 不申請」會差到好幾倍——它砍的不是金額,是「稅率本身」。
先把不動產相關稅負算清楚,用「房地合一稅試算工具」一次掌握持有與交易成本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八、地價稅 vs 房屋稅:別把兩張稅單搞混
很多屋主把「十一月的地價稅」和「五月的房屋稅」混為一談,其實它們是兩種獨立的稅,課稅標的、計算基礎、開徵時間、主管邏輯都不同。
| 比較項目 | 地價稅 | 房屋稅 |
|---|---|---|
| 課稅標的 | 土地(土地持分) | 房屋(建物本體) |
| 計算基礎 |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 × 80% 起) | 房屋評定現值 |
| 開徵時間 | 每年 11 月(11/1~11/30) | 每年 5 月(5/1~5/31) |
| 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 31 日 | 各課稅所屬期間認定 |
| 自用/住家優惠 | 自用住宅用地 2‰ | 自住房屋優惠稅率 |
| 優惠要件核心 | 設籍、房地同屬、無出租營業、一處為限 | 自住、無出租營業、本人或親屬持有 |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地價稅和房屋稅的自用優惠,要「分開各自申請」,別以為辦一個就全包。 這是另一個常見的漏洞——很多人辦了房屋稅的自住優惠(或反之),就以為地價稅也自動變自用住宅稅率了。事實上兩者是不同法源(房屋稅條例 vs 土地稅法)、不同申請窗口,雖然你可以在同一次臨櫃時一起辦,但系統上是兩筆獨立的核定。買新房入住後,請把「房屋稅自住 + 地價稅自用住宅」當成兩件待辦事項,一次辦齊。地價稅尤其要卡 9 月 22 日的期限。
九、地價稅 vs 土地增值稅:持有 vs 移轉的兩條線
另一個常被混淆的,是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兩者都跟「土地」有關,但時機完全不同:
- 地價稅是「持有稅」——只要你持有土地,每年都課一次,按「申報地價」計算。
- 土地增值稅是「移轉稅」——只有在土地「移轉」(買賣、贈與)時才課一次,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移轉時的公告土地現值 −前次移轉時的現值或原規定地價)計算。
它們最重要的連動,藏在「自用住宅」這四個字上:
自用住宅不只在地價稅有 2‰ 優惠,在土地增值稅也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10%」(一般土地增值稅為 20%~40% 的累進)。 而且,長期持有並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賣出時還有「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土地增值稅自用優惠。重點是:要享受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優惠,通常會回頭檢視「該土地過去是否確實作自用住宅使用、是否曾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平常乖乖申請地價稅 2‰、留下自用住宅的軌跡,等於替未來賣房時的土地增值稅優惠先鋪好路。
提示
公告地價(地價稅用,每 2 年公告)和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增值稅用,每年公告)是兩個不同的數字,別搞混。簡單記:「價」對應地價稅、每 2 年;「現值」對應土地增值稅、每年。 兩者都遠低於市價,但用途與更新頻率不同。
十、實際算例:申請 vs 沒申請,到底差多少錢
理論講完,來跑真實的數字感受落差。假設老王在某都市持有一間自住公寓,土地持分課稅地價為 NT$1,500,000,且該縣市累進起點地價遠高於此(所以一般用地對他而言就是最低的 10‰)。
情況 A:沒申請自用住宅優惠(適用一般用地 10‰)
地價稅 = 1,500,000 × 10‰ = NT$15,000
情況 B:有申請自用住宅優惠(適用 2‰)
地價稅 = 1,500,000 × 2‰ = NT$3,000
一年差額 = 15,000 − 3,000 = NT$12,000。 申請與否,每年差了 12,000 元,相當於只繳五分之一。而這還只是「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最單純情況。
接著看更極端的:假設老李持有的是地價較高的土地,課稅地價 NT$6,000,000,且因為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而被累進到實質約 15‰(第 2 級)。
情況 A:一般用地(此例約 15‰,且要扣累進差額)
假設該縣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300 萬:地價稅 = 6,000,000 × 15‰ − (3,000,000 × 0.005) = 90,000 − 15,000 = NT$75,000
情況 B:自用住宅 2‰(自用住宅不適用累進,全額 2‰)
地價稅 = 6,000,000 × 2‰ = NT$12,000
一年差額 = 75,000 − 12,000 = NT$63,000。 地價愈高、原本被累進得愈兇,申請自用住宅省下的金額就愈可觀。
注意
本站觀點:地價稅是「複利型」的損失——錯過一次申請,不是只虧一年。 很多人覺得「一年多繳一萬多塊還好」,但自用住宅優惠錯過的是「持續性」的優惠。如果你符合資格卻一直沒申請,等於每一年都白白多繳那筆差價,五年就是六萬、十年就是十二萬以上(以老王案例計),而且這些錢過去了就拿不回來(逾期申請只能讓「未來」生效,不能追溯退還已繳的差額)。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把「檢查自家地是不是 2‰」列為持有不動產者每年必做的一件事。一次十分鐘的申請,換來年復一年的省稅,是報酬率最高的「理財」之一。
十一、合法節稅做法:在規則內把稅降到最低
地價稅的節稅,重點不在鑽漏洞,而在「把法律給的優惠用好用滿、把持有結構安排對」。以下是合法且實務常見的方向:
- 第一優先:確認自用住宅 2‰ 已申請。 這是 CP 值最高的一件事,前面講到爛了,這裡再強調一次:每年 9 月先檢查。
- 善用「一處為限」的選擇權。 名下若有多筆自用住宅用地,把 2‰ 申請在「地價最高、原本稅率也最高」的那一處,省最多。
- 成年子女的自用住宅另計一處。 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其名下自住房地可獨立認定,是合法的家族配置(但須有真實設籍自住、房地確為其所有的事實,不可借名)。
- 大面積土地留意 3 公畝/7 公畝上限。 透天、農舍、自地自建者,若土地面積超過上限,超過部分按一般稅率——規劃建物配置與土地分割時可一併考量。
- 避免不必要的「同縣市集中持有」。 一般用地是按同一縣市地價總額累進,同縣市持有愈多、愈容易被推上高級距;但這屬於大地主層級的考量,一般自住族無須在意。
- 狀況改變要主動通報。 出租、搬遷、移轉後要記得辦理變更或重新申請,既避免被追補(該降沒降錯掛 2‰),也確保該享的優惠(搬到新家)接得上。
提示
這裡談的全部是「在法律框架內、有真實事實基礎」的安排。任何「房子明明出租卻謊報自用」「借名登記給成年子女只為多一處 2‰」的做法,都屬於違規,被查獲不只追補稅款,還可能受罰。合法節稅的底線是:你申報的狀態,必須與真實的使用、設籍、所有權狀態一致。
十二、常見漏申請優惠的損失:四個真實情境
把前面提過的「最容易錯過 2‰」的情境,集中整理成一張清單,對照看看你或家人有沒有中:
- 情境一:剛買房、8 月底過戶的新屋主。 你是當年度納稅義務人(8/31 基準日),卻在忙搬家裝潢,錯過 9/22 申請 → 第一年用一般稅率,多繳數千到數萬元。
- 情境二:繼承或受贈取得土地。 所有權人變更後,自用住宅優惠不會自動沿用到新所有權人名下,需重新申請。很多繼承人以為「爸媽以前就是自用」便沒理會 → 被改回一般稅率。
- 情境三:換屋族。 把舊家出租、自己搬去新家,卻忘了把 2‰ 從舊家「轉移」到新家 → 舊家因出租失格被追補、新家又沒申請優惠,兩頭虧。
- 情境四:以為辦了房屋稅自住就好。 房屋稅自住和地價稅自用住宅是兩筆獨立申請,只辦其中一個,另一個仍按一般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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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每年申請截止日——錯過只能等明年生效,當年差額不退還
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十三、地價稅繳納實務:怎麼繳、逾期怎麼辦
確認稅率沒問題後,剩下就是準時繳清。地價稅的繳納實務重點:
- 開徵與期限:每年 11 月開徵,繳納期間為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 繳納方式:可臨櫃(金融機構、超商代收一定金額以下)、ATM 轉帳、信用卡、行動支付、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線上(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等多元方式。
- 沒收到稅單怎麼辦:不會因為沒收到稅單就免繳。可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或上線上系統查繳,逾期一樣會加徵滯納金。
- 逾期的後果:逾繳納期限未繳,每逾 3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 滯納金,最高加徵至 10%;逾期仍未繳清,會移送行政執行。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地價稅的「金額」通常不大,但「逾期」的代價不成比例。 對自住族來說,一年地價稅可能就幾千塊,但只要忘了繳、拖過 11 月 30 日,滯納金、補發奔波、甚至被列管的麻煩,都遠超過那點本金。建議直接設定信用卡或帳戶代繳、或在手機行事曆把「11 月繳地價稅、9 月查自用住宅稅率」設成每年固定提醒。把這兩個日子記起來,地價稅這件事基本上就不會再讓你多花一毛冤枉錢。
十四、115 年度地價稅關鍵數字速查表
把本文所有官方關鍵數字整理成一張表,持有土地者對照即可:
| 項目 | 內容 / 數字 | 備註 |
|---|---|---|
| 開徵時間 | 每年 11 月(11/1~11/30) | 持有稅,按年課 |
| 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 31 日 | 當天所有權人負責繳全年 |
| 自用住宅申請期限 | 每年 9 月 22 日前 | 開徵前 40 天;逾期隔年才生效 |
| 課稅地價基礎 | 申報地價 ×面積 |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 80%~120% |
| 公告地價調整週期 | 每 2 年 | 與每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不同 |
| 一般用地基本稅率 | 10‰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 |
| 一般用地累進稅率 | 15‰/25‰/35‰/45‰/55‰ | 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倍數分六級 |
| 累進起點地價 | 各縣市 7 公畝平均地價 | 每縣市不同、每 2 年調整 |
|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2‰ | 一般最低稅率的 1/5;不適用累進 |
| 自用住宅面積上限 | 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 | 300/700 平方公尺 |
| 自用住宅處數限制 | 一處為限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併認定 |
| 逾期滯納金 | 每逾 3 日加徵 1%,最高 10% | 逾期未繳移送執行 |
十五、行動清單:持有土地者每年該做的 5 件事
把這篇文章的重點濃縮成一份每年可重複執行的清單,照著跑就不會多繳冤枉稅:
- 9 月先檢查自家地是不是 2‰:上地方稅務局網站或臨櫃查當前稅率。是一般稅率(10‰ 以上)就趕快評估能否申請自用住宅。
- 符合五要件但還沒申請的,務必趕在 9 月 22 日前送件:設籍、房地同屬、無出租營業、面積在 3/7 公畝內、全戶一處為限。
- 名下多筆自用住宅的,挑「省最多的那一處」申請 2‰:通常是地價最高、原本稅率最高的那間。
- 狀況有變(買賣、繼承、受贈、出租、搬家)要主動辦變更或重新申請:所有權人變更或用途改變,優惠不會自動沿用。
- 11 月按時繳清地價稅:設定代繳或行事曆提醒,避免逾期滯納金。
地價稅不像綜所稅那樣每年逼你動腦,正因為它「安靜」,反而最容易被忽略,讓人年復一年用一般稅率多繳好幾倍的稅而不自知。記住兩個日子就夠了:9 月 22 日(申請自用住宅 2‰ 的最後期限)和 11 月底(繳清)。 前者讓你把稅率砍到五分之一,後者讓你不被罰滯納金——這是持有不動產者每年回報率最高、卻最常被遺漏的十分鐘功課。
延伸閱讀:想搞懂房子本身的稅,看房屋稅怎麼算與自住優惠;想搞懂賣地、賣房時的移轉稅,看土地增值稅與漲價總數額。
常見問題
地價稅什麼時候繳?逾期會怎樣?
地價稅每年 11 月開徵,繳納期間為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以當年度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 8 月 31 日當天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該年度要繳地價稅的人。逾期未繳會加徵滯納金(每逾 3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最高 10%),逾期超過一定期間還會移送強制執行,務必在 11 月 30 日前繳清。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 要符合哪些條件?
須同時符合五個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無營業使用;(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7 公畝(700 平方公尺);(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全國以一處為限。五個條件缺一不可。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在什麼時候申請?沒申請會怎樣?
必須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地價稅開徵前 40 天)。9 月 22 日之前核准的,當年度就能適用 2‰;逾期才申請的,當年度仍按一般稅率(最低 10‰)課徵,要等到隔年才適用優惠。換句話說,錯過 9/22 這一天,這一整年的差價(可能多繳 4 倍以上的稅)就拿不回來了。好消息是:一經核定且用途沒有改變,以後年度不必再重新申請,系統會自動沿用。
課稅地價是怎麼算出來的?跟市價有關嗎?
地價稅的課稅基礎是『申報地價』,不是市價,也不是實價登錄的成交價。政府每 2 年公告一次『公告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範圍內申報;若沒有主動申報,則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申報地價。課稅地價=申報地價 × 土地面積(持分)。公告地價通常遠低於市價,這也是為什麼地價稅金額看起來比想像中低的原因。
地價稅和房屋稅是同一種稅嗎?
不是,是兩種完全獨立的稅。地價稅課的是『土地』(按申報地價計算),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 11 月開徵;房屋稅課的是『房屋本身』(按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每年 5 月開徵。一棟有土地又有房子的透天厝,地主每年要分別繳這兩種稅。兩者的自用住宅優惠也要『分開各自申請』,不會因為申請了其中一個就自動套用到另一個。
累進起點地價是什麼?是不是地價超過它就全部用高稅率?
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縣市 7 公畝土地的平均地價』為基準訂出的門檻,每個縣市不同、每 2 年隨公告地價調整。最大的迷思是『超過就整筆跳高稅率』——其實不是。地價稅是『超額累進』,只有超過門檻的『那一段』才適用較高稅率,門檻以下的部分仍按 10‰ 計算,所以官方才提供『累進差額(速算扣除額)』讓你一次算完,不會發生多賺一塊錢反而稅後變少的情況。
土地有出租或開店做生意,還能用自用住宅稅率嗎?
原則上不行。自用住宅優惠的核心就是『自住、無出租、無營業』。若房屋部分出租或部分營業(例如一樓開店、樓上自住),實務上可申請『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其餘按一般稅率,但須據實申報使用比例。若整戶出租或全部營業使用卻仍掛自用住宅稅率,被查獲會被追補差額並可能處罰,得不償失。
我名下有兩間房子,兩塊地都能申請 2‰ 嗎?
不行。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這個一處是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合併認定』全國一處。若你和配偶名下有多筆,要自己選稅額最高(也就是省最多)的那一處申請 2‰,其餘按一般稅率。已成年並獨立生活的子女,其自用住宅可另計一處,這也是常見的合法配置方向。